宁波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一门诊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等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截图)
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宁波口腔医院集团镇海门诊部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从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8日开始安排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
【特别鸣谢】如果本文有错漏之处需要勘误,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届时我们会为您准备小礼物,感谢!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源于公开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性,仅供参考。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与决策建议,好的牙不对因使用本资料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对本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