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漳自然资发〔2022〕159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法院、民政局: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落实《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闽政〔2021〕18号)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经研究,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市本级及芗城区、龙文区)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且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
《民法典》中规定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等其他情形的,不在本通知确定的申请主体范围内,申请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公证处免费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在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时,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1.《漳州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6.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板见附件2);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2)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未取得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申请书上对该不动产的分配进行签字确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漳州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模板)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由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中心城区(市本级及芗城区、龙文区)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且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民法典》中规定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等其他情形的,不在本通知确定的申请主体范围内,申请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公证处免费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在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时,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未取得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申请书上对该不动产的分配进行签字确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解读人:蔡龙山
联系电话:2066973
来源: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截止8月8日,漳州各区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招生政策已相继出炉,相关的招生方案详情如下:
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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