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应当如何维权?采矿许可证记载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因为北京楹庭律师近期来咨询处理涉矿的企业的案件比较多,发现有一些案件是因为比如环保的需要整合,需要地方主管部门或者政策的调整等,地方主管部门撤销了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
往往作出的文件书面上的理由都会提到记载有误,或者是自查自纠发现有问题,所以要撤销采矿许可证。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合不合法呢?很明显企业的合法权益肯定受到了损失,侵权责任的损失应当是由谁来承担呢?显然是不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因为企业是无过错方,到底是由谁来承担责任?专注于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解答。
浙江某矿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案件。2007年某矿业企业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自规局经过审批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是19年。不久市自规局作出了更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该矿业公司对通知不服,提起过诉讼。
2017年5月自规局更换了采矿许可证,除加盖了公章之外,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同年5月自规局和该矿业公司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2017年10月市自规局以自身超越权限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行政许可立案调查,并撤销了该行政许可,并告知矿业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矿业公司申请自规局召开了听证,作出了决定,经核实公司储量为400多万吨,对照这个规模属于小型矿山,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该为10年,所以发布的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为19年是超越了权限,因此要收回撤销,随后发布了撤销的公告。该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该案也是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主管部门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撤销相关许可,不仅仅是因为记载错误或者超越职权,有的是因为环保的需要、政策调整、矿权的整合等等各种原因,因为前段时间办理过安徽某企业案例,某县把所有的该类的采矿权合并为一家企业,把其他的很多的采矿许可证都予以撤销了,但是有各种不同的理由。在本案当中前面已经做过一次要求改变,更换采矿许可证的做法,但是被矿业单位提起了诉讼,自规局就只改变了日期,内容大体没变,所以进行了和解,之后又以自身纠错的方式提出要撤销采矿许可证并发布了公告。
在这个案件过程当中,可能更多考虑的不是合法性的问题,而是合理性的问题,其实在主管部门行政过程当中,有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在行使行政行为的时候,要计算一下会不会给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本案当中高院显然是以合理性为原则,判定了相关部门败诉,撤销了自规局的公告。
本案虽然是超越职权,比如说2019年许可的权限是10年,虽然是超越职权设立的行政许可,但是,完全可以用更正的方式处理。知道如果撤销行政许可意味着不单单是撤销证书的问题,而是撤销了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不是完全的等号,可以变更采矿许可证,但是不能撤销采矿许可,如果撤销了,企业从此可能就丧失了采矿许可证,如果需要重新办理,要重新提交申请。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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