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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溪公安分局大观派出所联合裴石派出所开展道路车辆盘查,查处了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现场抓获了违法行为人康某(化名),查扣烟花爆竹共计20件。
案情回顾
12月10日10时许,南溪公安分局大观派出所联合裴石派出所在南溪区裴石镇石林村开展车辆盘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贵H37***3”的长安越野型轿车形迹可疑,驾驶员康某神色慌张,说话也含糊其辞,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详细检查后发现,该车后备箱和后排座全部装满了烟花爆竹。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民警对车上存放的烟花爆竹逐一进行清点,发现康某车上有各品类烟花爆竹共计20件。经核实,康某在未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非营运车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目前,违法行为人康某对其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南溪公安分局现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小课堂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提示
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切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一经查处,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来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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