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黑社会?”江苏苏州,孙先生一家在深夜遭遇一群物业工作人员醉酒讨要物业费,双方很快由口角上升为推搡,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之后,孙先生17岁的女儿两根手指的手筋断裂。(来源:海报新闻 )
据孙先生说,案发当天上午,就有物业工作人员到自己家讨要物业费,当时孙先生妻子说,物业费会在第二天去交。
本以为事情就会这样过去,但是在当晚深夜十点钟,再次有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催讨物业费,并且还有一个人明显喝了酒,喝酒的人表示,物业费不交可不行,也许是喝酒人的态度不好,双方很快就吵了起来。
孙先生质问对方,不要喝点酒就跑到自己家里来闹事,不要发酒疯。可是对方也毫不示弱,双方很快由口角上升为推搡,肢体冲突。
之后孙先生的妻子被推倒,女儿也被推搡了一下。孙先生不服,可能是觉得不能在自己家被欺负,于是赶紧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双方争抢菜刀过程中,女儿的手筋断裂。
案发之后,警方已经介入,并对孙先生的家人进行了伤情鉴定。经过警方的两次笔录,警方告诉孙先生,其涉嫌殴打他人。
孙先生一听这个,心里觉得很窝火,说难道自己的妻子和女儿被人打,自己不应该还手,应该站在家里一动不动?
同时,孙先生还说,物业的人后来一直表示,案发当晚一下都没打孙先生妻子和女儿。孙先生一听都觉得可笑,难道妻子和女儿身上的伤是凭空而来的?
最终,孙先生表示,自己不求别的,只要派出所能依法办案,给自己一个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即可。
1. 听了孙先生一席话,很多网友都说,好家伙,这物业太嚣张了,喝点酒之后,半夜跑到人家家里收取物业费,放在谁身上谁受得了?实在是嚣张至极!
还有网友说,这派出所民警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难道真如孙先生说的,自己家人被欺负,不应该还手吗?
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打架斗殴的行为,应当先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通俗一点说,就是对于民间因不能正确处置纠纷而发生的打架斗殴行为,一般会认定为互殴。既然是互殴,那么孙先生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如果对方伤情为轻伤以下,一般会被治安处罚,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当然,这只是一般程序。按照孙先生的说法,是物业工作人员跑到自己家里,对着自己各种输出,之后发生推搡,进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并且自己妻子和女儿还因此受伤,自己还手是不得已而为之。
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孙先生自然不会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4. 物业工作人员殴打孙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当然需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孙先生女儿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从民事角度来说,民法典第1179条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孙先生妻子和女儿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该赔偿。
5. 具体真相如何,现在警方也只能依据对双方笔录和现场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还原,之后依法对双方作出处理。
但是这里还是需要提醒一句,孙先生作为业主,是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这一点在民法典中已有明确规定。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则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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