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对已经作为合同标 的 物 的 商 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行销售给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两卖”,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应与购房人(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再将商品房销售给他人。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88206871;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2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可以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88206871;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房地产市场管理88206871;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4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5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6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未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施工单位应做好监督、教育工作。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7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好水泥、钢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等质量控制资料。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8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四)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9
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不在岗履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并保证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0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判断标准依据《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文相关规定。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履行相应工程质量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如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序号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科室)
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备注:1.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 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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