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违建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态,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和处理方式,是需要进行分析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违建。违建,即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者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用途、位置等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违建在我国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城市的正常发展。
然后,我们来看看违建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但是,这里的财产,是指合法的财产,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违建房产,由于其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它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违建房产是不应当进行分割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少违章建筑也有其价值,至少包括在被拆除前的占有和使用价值以及被拆迁能获得的收益价值,这些价值对于夫妻而言都是夫妻的“财产”,不可忽视。如果一概不予处理,可能就会导致双方利益的受损,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江苏高院针对该情形,认为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要防止通过民事裁判将违法建筑合法化,故不宜在民事裁判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分为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1、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均没有法律依据,此类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
2、若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的,当事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3、 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的,不予处理。
总的来说,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分割违章建筑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房产有预期拆迁利益的,可以确认预期利益的分割比例,避免当事人到时候再就此事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
同时,如果房屋未被拆除,可以确认房产在被拆除前的双方的使用权利,尽量避免双方再事后因此事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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