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3年10月20日,山东省胶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青岛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两名工人正在从事特种作业:一名工人为高处作业,另一名工人为熔化焊接作业。经查询两名员工并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和焊工证,存在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裁量档次2的规定。
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两名员工立即停止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公司出具了调岗证明,两名员工已当场调到车间其它岗位。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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