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司法厅官网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0月8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亮点很多,比如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优先参与听证;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论证等。
据悉,原《规定》共34条,经省司法厅起草修改,共新增4条,删除6条,修改完善30条,形成了现在《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范围和听证要求。
一是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二条第二款)。
二是为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建议的权利,明确提出建议的形式要求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处理方式(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会参与人员”的确定方式。
一是为了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衔接,对《规定》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等表述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组织听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条)。
二是将“听证会参加人员”调整为“听证会参与人员”,避免与“听证参加人”混淆,以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第三章)。
三是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委托第三方组织听证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听证协议,并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四是拓宽“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在原《规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增加了由听证组织机关“委托相关组织推选”“邀请”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五是设置了优先选取听证参加人的原则,以挑选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熟悉相关问题的人参加听证,使听证会取得实效(第十八条)。
(三)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对听证过程中的公开方式予以明确,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二是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效率,调整了听证会公告期限、确定以及公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期限、听证会相关材料送达期限(第二十一条)。
三是充分保障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和得到回应的权利,增加了“质证”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各听证参加人平等的发言权利、询问权利以及互相质证、辩论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四是增加了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规定》明确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会公平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严格责任追究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了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律责任,对听证组织机关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以及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二是增加了对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的有效监管,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第三十条)。
文 | 记者 薛江华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婉允
校对 | 桂晴
编辑:陈婉允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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