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往来的过程中,写借条应该是大家维护权益首选。但借条=借贷关系吗?那可不一定!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为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张三为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与李四商议,请求其帮忙“找关系”从而获取证书。李四答应后,张三承担了多次请客吃饭、按摩的开销,但最终仍未取得房产证书。后在张三的要求下,李四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向张三借现金8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最终李四未能偿还,张三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关于借贷合意,张三与李四均认可借条为疏通关系的开支,二人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关于款项交付,张三多次陈述不一致,不能补强交付款项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最终法官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一、张三无证据证实交付了款项,二、张三请托办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系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加,出借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应保存好借条及转账凭证,借款人也需要保存好还款证据。对于不法原因给付而形成的借条或欠条,因其自身即具有双方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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