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阳起帆)2021年6月,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结束,没有考研,也没有像大多数同学一样参加司法考试,毕业即陷入迷茫,常常与好友自嘲是“三无人员”——没书读、没事做、没前途,思来想去决定要在律师行业扎根,于是乎往后每日都奋战在司法考试备考一线,数月后顺利通过,便又开始加入找工作大军当中。
正式加入盈科是在2022年过完年后,很幸运能在茫茫人海中被师傅和师兄捞上岸,此后和团队还有律所同事相处的都很融洽,没有被pua也没有疯狂的加班,此前所做好入社会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社会险恶”都没让我遇见,更好的是师傅的案源广泛,数量还多,民事刑事都有接触,对比同期进来的同事确实成长的更快,当然这是后话了。
2022年6月,因疫情反复导致申请实习延迟的情况下,实习证终于到手了,自此算半只脚踏入了律师行业的大门,能做的事情也变多了,师傅也开始正式实施对我的培养计划,说是培养计划,师傅更愿意称之为“散养”,于我而言,这是有别于其他律师带徒弟的新颖的方式,不论是谈案、接待客户、写材料、开庭还是后续的执行都是带我深入学习,所以说,师傅还是真的谦虚~
2023年8月,考核顺利通过,拿到执业证了,回顾这一年,总结下来就是案子好多好多好多,当然,在案件充分多的前提下,经验也是飞速积累,接下来就我着手较深的案件浅作分享。
①案情情况
2022年11月胡某与某设计公司签署《装饰装修工程发包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胡某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010000元,后续还有增项,总合同价款为1077000余元,完工后某设计公司拖欠尾款18万余元,现胡某诉求追回全部尾款。
②案情法律分析
1、目前案涉场所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且某设计公司已支付部分价款,未支付部分应当继续按照双方约定履行
首先,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8日交付,且随后投入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双方在完工后均未对工程进行结算,某设计公司已告知胡某做好收尾工作,然后考虑怎么结账就行了,但事实上在完工后,胡某和业主方即对案涉项目开始使用,根据其某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已经开始“试营业”,因此,双方未经结算,但某设计公司擅自使用,应认定为竣工,因此自某设计公司及业主方试营业之日起,支付条件已届满,某设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胡某支付工程价款。
其次,某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方式自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累计向胡某转账6笔,合计金额89万元,结合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发包合同》中对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某设计公司已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前3次的支付义务,仅剩最后一次12万元的费用未支付,结合某设计公司提供证据,此前,某设计公司对支付成就条件并无任何异议,现所有支付条件均已成就,某设计公司拒不支付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最后,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约定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工程价款为101万元整,即双方应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现工程已竣工并投入实际使用,而固定值的工程价款尚未结清,某设计公司拒不支付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照固定价为基数支付其未付工程款项。
2、某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承担其违约所导致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胡某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并且某设计公司已经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结算项目金额以及结清增项项目金额。然而,某设计公司却无故拖欠支付胡某剩余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其违约所导致的违约责任。
3、胡某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无任何过错。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设计公司及业主方在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之情况下,擅自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无权向胡某主张因部分项目质量不合格的权利。
4、就增项工程款项67757元,系某设计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发送相应《变更》电子表格,该费用经某设计公司予以确认,故应当向胡某支付。
③争议焦点及法院认为
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装修款项。
2、关于被告应付款项的计算。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总价款为101 万元,根据双方庭审中陈述及微信往来记录可确认合同增加部分为 67757元,取消未做部分为53217元,被告已付款89万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34540元。
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当自2023年4月10日起参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4、关于被告答辩提出的原告非法转包、偷工减料,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未支付相关材料款工资的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原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施工,相关材料款及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支付,被告未提交其实际垫付相关款项的证据;案涉装修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被告如认为存在质量维修问题应当通知原告依法整改维修,或对拒不整改维修导致的费用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④法院判决
被告某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某装修款134540元,并支付原告胡来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3454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⑤案件感悟
本案是实习阶段全流程跟进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以往做案子不同的是,此案件自当事人咨询开始直到诉讼完结,师傅都是全程带着我深入地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这个案子也是我逐渐有意识、有针对性的去思考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及探索更加全面和完善的应对措施的案件。其实当初对这个案子自己还是没有完全的把握,除了案情分析的内容外,一直在纠结这个案子会不会因为对方提出装修质量问题要求进行审计,如若此情形发生,那必然会导致诉讼进度受阻,好在师傅和师兄倾囊相授经验,本案不存在需要进行审计之情形,最终,不论是庭上还是庭后,法官对我方的观点都持肯定意见,判决结果也基本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
时光如白驹过隙,来盈科也接近两年的时间,现在的学习能力和阅历仍在不断增长,往后的日子或许艰难、或许迷茫也或许满是泥泞,但我坚信,在自己选择的道路上坚持下去,做追光的人,披巾斩棘,终会光芒万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汇盈律师团队
团队负责人:龚毅
联系方式:1867368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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