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46期
REAL ESTATE TALK
2011年间,施某的丈夫王某陆续向陈某借款。后陈某向王某、施某夫妇催讨欠款,并于2012年7月23日向其寄出律师函要求偿还欠款。
同年7月27日,施某与施某某、沈某 (系夫妻关系,施某与施某某系亲姐弟关系) 签订《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北岙街道新城区某房产以120万的价格过户至施某某、沈某名下。但该房屋仍由施某居住使用。
2012年8月27日,陈某向洞头法院起诉,要求施某、王某偿还借款。经审理,洞头法院判决王某、施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施某未予偿还。同年8月27日,陈某向洞头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施某与施某某、沈某关于上述房产的买卖行为。
洞头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名下某房产,该房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61.16万元至172.57万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25.5%至30.4%;且转让金额中除房产、装修价值外,还包括施某一并转让给施某某、沈某的地暖设备、整套家电、家具。
施某及施某某、沈某所辩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120万元是为了规避国家税收而低价申报转让过户的辩解观点,不予采信。
施某与施某某、沈某之间的房产交易金额应以房管部门登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120万元为准,该价格明显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可见施某该转让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此外,施某某、沈某在主观上也明显存在恶意,不符合正常的房产交易习惯。由于施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直接造成陈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撤销权条件具备。法院判决:撤销施某与施某某、沈某签订的某房屋买卖合同。施某及施某某、沈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发生在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的温州,一些债务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或准备外逃时将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亲戚朋友,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又对今后类似交易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栏目主编:文香哲律师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80577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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