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黑石谈法
“出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我们对警察的认识,不可否认绝大多数警察都是人民群众的好警察。
但也有个别或许是迫于情况的无奈,或许是一时情绪的上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伤害了感情,违背了程序正义。
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几位警察违背程序规定,对年过50岁的一对父母使用辣椒水和警棍将他们制服带走调查。
事情发酵后引起热议。让我们看一下发生了什么事吧。
一、案例回顾
1. 合租两女闹矛盾
王某丽(化名)和李某梅(化名)是合租室友,她们都是刚毕业没几年的学生,因为学校和专业没在风口上,所以说就业上没什么太大优势,毕业三四年辗转几家公司,机缘巧合来到同一家运营公司成了同事。
两人差不多是同期入职的,相识于入职培训。她们闲聊的时候得知对方也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房子准备找个近点的地方减少通勤时间。
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租个两室一厅的房子。一个月1200的房租,两人合租一个人只用花600块钱,省下一半两人都非常乐意。
人与人因为从小到大生活习惯的不同,自然养成了不同的习惯。
如果只是一起上班的同事倒不会影响什么,可是如果距离近了,成了朝夕相处的合租室友,可能矛盾就会渐渐产生。
在刚开始合租的时候,两人就像是友好的陌生人一样,互相包容、尊重又保持距离感。
时间久了两人熟了起来说话就开始口无遮拦了,互相半调侃、半数落对方的毛病,给两人的关系制造了间隙。
王某丽经常晚睡晚起,每次等到再不起床上班就要迟到的那时候才起床,偶尔还会把男朋友带回家。
这两室一厅的房子卫生间是公用的,王某丽带对象回家给李某梅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利,平时行为不注意,撞见她们亲热好几次,李某梅感觉她们素质真低。
而且王某丽平时吃外卖一堆好几天不去丢垃圾,有时候都有味道了也不收拾,说了也不改。
李某梅比较爱干净,把自己的屋子收拾得很整洁,看不惯邋遢的人。
因为是短头发,李某梅经常睡觉一晚上头发被压得翘起来,于是她养成了早睡早起的好习惯,选择把洗澡的时间放在早上,以便于吹干头发后漂漂亮亮地去上班。
因为早上要洗澡、吹头发、化妆所以会起得很早,但是王某丽晚睡晚起,经常在早上被李某梅吵醒,所以对此十分不满。
一天晚上两人吃完饭坐在客厅里拌嘴,开始互相指责对方影响自己的地方,越讲越激烈逐渐变成言语的辱骂。
然后王某丽率先将沙发上的一个抱枕扔了过去砸到李某梅脸上,李某梅被激怒了,拿起抱枕就跑过来砸王某丽。
王某丽就去拽李某梅头发,李某梅被拽疼了就拿出手机来砸王某丽。
两人越打越气,越气越大,最终两人都受了皮外伤,报了警。
2. 警方调解
警方赶到现场之后跟二人约定了时间到派出所里调解,二人随后去医院处理了下皮外伤。
几天后的周末二人来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民警刘某负责接待,不耐烦地说道:就这么点事儿,快点调解吧,讲讲双方的诉求。
李某梅指责王某丽率先动手,王某丽指责李某梅说话难听。
李某梅又说王某丽拽她头发,王某丽又说李某梅先拿手机砸她。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得不可开交。
刘某本就不耐烦,打断她们的争吵说道:都安静点,当派出所是你家啊,一天到晚都是事,这点破事也好意思来报警,抓紧和解了,别浪费时间。
刘某又补充道:你们互相道歉,互赔医药费怎么样?
李某梅回答道:我没意见。
王某丽不乐意了:她先用硬东西砸我,我才还手的,这么处理不是和稀泥吗?
刘某见王某丽不配合顿时非常生气质问道:那你说个调解办法?
王某丽提议道:可以互相道歉,但是要让李某梅赔双方医药费。
李某梅提出意见:我不同意,既然双方都动手了,那就应该都罚。
刘某不耐烦地说道:就是医药费的事,你们自己回去再考虑考虑,谈好了再来调解,谈不好算你们打架斗殴都拘留处理。
说完刘某就离开了调解室。
3. 上门传唤
刘某非常头疼,每天这样的事不计其数,群众报案了就得有个结果,像这种事要么调解要么拘留,一般情况下就是调解了,但这次碰上王某丽这个不愿意调解的。
于是刘某找了一个晚上的时间电话通知王某丽来调解,王某丽在电话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拒绝现在到派出所调解,称她没有时间。
刘某见王某丽态度如此差,严肃地说道:你不参加调解,我完全有资格传唤你。
王某丽听了也不惯着刘某,直接挂了他的电话,然后对刘某进行了投诉。
听着电话里“嘟嘟嘟”的忙音,刘某气不打一处来。
时间来到了周末,王某丽父母来到王某丽的住处来看望她,看看她们的宝贝女儿新生活适应得怎么样。
这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竟然是警察,王某丽妈妈非常诧异。
刘某开口道:我们来是为了传唤王某丽到派出所调解,因为前几天电话通知拒绝调解,所以今天上门来传唤。
王某丽走过来看到这种情形说道:你们调解不公正,我不去调解。
刘某说道:派出所的调解不是你想来就来,想不来就不来的。
说着刘某身后几名警察便要将王某丽带走,王某丽父母见状上前拉拽警察,说道:不要动我女儿。
刘某说:你们这是妨碍公务,我有权利对你们采取强制措施。
于是拿出辣椒水喷到王某丽父母眼上,将王某丽和她的父母制服当场,带到派出所以妨碍公务为由进行立案侦查。
4. 法院起诉
事后王某丽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前往了重庆某区法院对刘警官等人程序违法和暴L执法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刘警官的传唤程序不合规,使用辣椒水、警棍的行为是违规使用。
一审判决让当地派出所不服,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诉。
随着事情的广泛传播,当地公安局介入了事件的处理,责令刘警官一行人上门向王某丽一家人道歉,并给予赔偿,同时要求派出所撤销上诉,认真反思问题并积极整改。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我国法律中,警方的执法过程中对传唤的要求是怎么样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刘警官违规执法理论上应受到什么处罚?
三、法律分析
1.关于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本案中警方在传唤的过程中没有出示警官证、也没有传唤证,因此属于程序违规。
2.关于使用辣椒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
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本案中刘警官的传唤程序是不合规的,不能认定为在执行公务,而王某丽父母并没有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执法,因此使用辣椒水是违规使用。
3. 关于刘某应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中刘某违规使用辣椒水,后续将根据警方对王某丽父母伤情情况认定对刘某进行处罚。
作为公民对于警察的正常执法应当予以配合,但同时也可以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遇到违规执法的行为,应当予以指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保证执法的公平、文明,为营造文明的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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