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在广东省公共汽车总站张贴了一张长时间在公共汽车总站行窃的盗贼照片,姓名,年龄,以及前科,并在公告栏上写上“谨防盗贼(嫌犯)”,吸引了不少乘客,不少人鼓掌叫好,觉得这样做,对那些人人喊打的盗贼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创。
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有侵权嫌疑,会对这些人造成严重的影响。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
一、案件分析:该公安局做法如何定性?
广州市越秀派出所的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性的失实行为。警方通过已有的有关小偷的资料,对广大市民提出“严防小偷”的意见和建议,其目的有两个:一是提醒广大旅客,如公交车站等人流稠密、盗窃多发之处,要提高警惕;二是警告:窃贼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已经暴露的窃贼,很容易被人认出来,想要在这里再做点什么偷盗之事,成功率不高。但没有暴露的窃贼,再做点什么,就得承受被揭穿的后果。对于旅客来说,旅客可以听到警告,提高自己的警觉性,当然也可以无视警告,因为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对于盗窃犯,警告的目标仅仅是警告,而没有赋予他任何权利和义务。这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即公告通知。但是,这样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确实侵犯了被曝光的小偷们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有可能在行政主体与小偷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从而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但这一法律效果并不是以行政主体的意志表示为依据而产生的,而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盗窃行为,一般民众都有知情权,因此,在本案中,公示照片并不构成对盗窃行为的侵害。然而,知情权也并非是无限制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让公众拥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应该局限于与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信息和个人的信息,所以,对于像政治人物、演艺明星或者特定的丧失部分人身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公众人物来说,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知情权。
然而,小偷并不属于任何一个社会公众人物,也不属于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他们只是一个有过违法行为的普通公民,虽然他们确实给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他们已经因为这个原因受到过罚款、治安拘留甚至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并且他们现在还没有给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任何实际的威胁和损害,就不应该再将他们的违法行为公布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并不享有知情权。
有些人主张,由于警方公布窃贼的个人资料,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并非为了盈利,因此,确定窃贼的肖像权并未遭到侵犯。
窃贼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按照肖像权独占和专有的特性,没有得到自己的同意,这就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所以,可以将这一条款进行广义的解读,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只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侵权行为。
二、公布小偷犯罪记录是否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
在法治文明的当今社会,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必须严格遵守,这是对公共权力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行政事务越来越多,社会变化越来越快的时代,立法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所以,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即使是裁量权,也要受法律的制约,并非完全自由,而是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目标。
在本案中,并没有法律禁止公安机关的这种提醒小偷的行为,不管是否采取警示行为,还是如何实施该行为,都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表现。但是,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有裁量违法,特别应该遵循比例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警方用一种特别的方法,公开了小偷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虽然起到了“震撼”的作用,但却是以伤害了被曝光的小偷的人格权为代价的,其实,如果想要达到同样的效果,根本不需要用一种会给对方带来更大伤害的方法。
如果只在显眼的位置挂上“严防小偷”的警示牌,或者用生动的图片和漫画的形式,把自己的站点上的盗窃事件统计,再加上电台的定期播放,提醒旅客注意,这些都是成本低廉,效果也很好的警告手段,但是警方却放弃了,而是“别出心裁”地进行了类似的改革,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必要的事情。
三、小偷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是采用肯定列举式的方式加以规定的,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中,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
此外,还列举了侵犯公民个人自由的行为类型。这样的列举使补偿的范围受到限制。所以,只要不是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形式(如不是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因此,在此情况下,盗窃者所受侵犯的人身权利并不在《国家赔偿法》所明文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按照现有的法律,他们不能得到国家的补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补偿范围太窄,已经无法满足保护公民权利的实际需求,有人将其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从国外的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拓宽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从而使与此相似的情形可以得到国家补偿。
四、依法行政敲警钟,方法创新应得当
在当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如何使行政效率更高,同时又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长久以来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很多行政机关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意识还很薄弱,因此,在追求方法创新、行政效率的同时,忽视了手段合法性,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目前缺乏对人权的保护与救济。期望藉由对此事件的剖析,能给各管理机构以警示:在进行管理方式创新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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