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w据了解,细则主要适用于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建筑内部实施改造建设、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以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
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改造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改造后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防火达标、质量合格;
改造后过渡期内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改造后的宗地和建筑须用于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中明确的五类活动,即: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
老旧厂房原则上须用于从事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在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下,有实施改造意愿的主体,应先行编制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的综合改造利用方案。
方案应明确拟改造利用建筑和所在宗地的性质、功能用途、权属、面积、建筑内部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和改造后的具体用途,并提出改造利用后的项目构想、预计可实现的产值、税收等,应包含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以及改造利用必须采用的必要安全、环保等措施。
拟改造建筑所有权人应当与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改造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拟改造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改造申请人的,应就改造利用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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