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遇见征迁害怕的是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而湖南的这位委托人却担心的是签了协议政府也不履行职责。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很多年过去了,房价都上涨了很多,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得到,回迁房也没落实。此时,当初征收时的行政机关领导换了很多任,拆迁办也都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今天,圣运拆迁律师给大家详细解读。
视频中,圣运拆迁律师提到了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最高法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简单总结,拆迁协议中即使没违约条款,拆迁方违约也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标准问题,如果协议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尽量签协议的时候就约定违约责任,不仅违约金可以约定更高,也有震慑催促履行的作用。
来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当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约后,遇到行政机关迟迟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时,就会将被征收人带入困境之中。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户往往容易没有选择权,征收方设置不当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拆迁户依法签订协议后久久未获偿或想要获得补偿还需缴纳各种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拆迁户精准找到征收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政”的证据从而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内容履行补偿,属于违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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