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或将迎来一波政策宽松。
近期,中保协财会专委会下发《关于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相关建议的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就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向会员保险公司广泛征求意见,被市场解读为计划降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表现。
在此之前,为总结保险机构实施偿二代二期时遇到的难点问题,财会专委会已向常委单位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难点,并形成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征求意见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此次《建议函》所附《报告》来看,保险业偿二代二期执行难点有15点,主要包括险企外源资本补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较多;偿二代二期规则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过快;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等。
对应的建议也有15条,都较具有针对性。如建议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上市、发行资本补充债、永续债等的审批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取消或放松保险公司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的审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
根据行业最新偿付能力数据来看,非上市中小型险企偿付能力普遍承压,新增多家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这还不包括不参与信批的20家保险公司。今年二季度,非上市人身险企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同比下滑55.53个BP;平均综合偿付能力下滑57.9个BP。
今年险企增资发债也尤为密集,且随着3.5%产品停售潮带来的大波产品销售,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将进一步下滑,这种下滑也蔓延到一些向来稳健的合资、外资保险公司。
01
偿付能力承压,协会向行业征集意见
为全面反映行业情况,根据原银保监会财会部建议,7月27日中保协财会专委会向会员保险公司下发《建议函》,广泛征求二期规则执行难点,称后续将结合行业意见建议反馈,对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相关单位8月9日前反馈信息。
在此之前,为总结保险机构实施偿二代二期时遇到的难点问题,财会专委会已向常委单位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难点,并形成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征求意见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此次《建议函》所附《报告》来看,保险业偿二代二期执行难点主要有15点,包括险企外源资本补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较多;偿二代二期规则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过快;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等。
《报告》显示,整体看负债端保单盈余分级计入、资产端部分资产的风险因子增加致使最低资本提升、偿付能力下降,此外季度披露数据大幅增加,未来行业及公司将实现极高的透明度。
另外,二期规则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风险因子都有所调高,因此对所有保险公司都会产生影响。
总体来说对业务质量不高、发展过快、盈利能力不足的中小公司受到的影响更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模较大的财险公司影响较大;对投资理财类业务占比较大的寿险公司影响更大。
不过,在一些符合国家及行业发展需求的资产方面,二期规则在资本方面给与了一定的折扣。比如,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对农险、险资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适当降低资本要求,对政策性保险业务占比较大的公司比较友好。
上述偿二代二期规则主要变化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考虑业务发展与偿付能力风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既要做好近期的业务安排,也要规划好公司长期发展的资本需求。
所以,《报告》认为偿二代二期工程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影响总体可控,其中预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行有限,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面临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将明显高于100%和50%的监管要求。
今年以来,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在忙于增资扩股,以提升偿付能力。与此同时,选择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险企也不在少数。后续部分业务激进、投资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偿付能力大幅下滑的情况,将因资本不足而出现资本补充需求。
02
二期规则15大难点及建议
《报告》针对各险企执行二期规则时遇到的难点,相应提出了15条建议,其中不乏针对险企发债的宽松政策。
1 保险公司外源资本补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较多
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之后,行业对外源性资本补充的需求更高。而保险公司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本身需要遵守发行规定中的相关发行发件和规模的限制。
建议:对此,《报告》建议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上市、发行资本补充债、永续债等的审批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取消或放松保险公司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的审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偿二代二期规则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过快
根据规定,“可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
对于主要经营长期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该限额水平较低,导致该类险企存在大量保单未来盈余无法计入核心资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显著恶化。建议:对此,建议修改“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的相关规定,适当调高计入核心资本保单未来盈余的比例上限(至少到50%以上),或给予寿险行业中小型保险公司充分的过渡期限;对风险处置类保险公司执行“一司一策”政策,并纳入整体风险处置。
鼓励中小型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开展长期寿险业务提升内源性资本贡献,避免因偿二代二期政策调整,增加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风险,或影响风险处置类保险公司执行风险处置的进程和成效。
3 相互保险组织在资本补充形式及规模方面劣势较大
依照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相互保险组织仅有(1)采用自身经营积累;(2)向现有或潜在出资人借入运营资金或者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两种方式补充资本。
但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要求运营资金具备核心二级资本属性。因此,运营资金出借人在出借运营资金时,还需承担运营资金的减计风险以及利息收入不确定风险等,导致了相互保险组织核心资本补充难。
建议:对此,建议修订《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允许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定向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补充核心资本。促进相互保险组织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经营独立性。
4 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
财产险公司近几年响应监管要求,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财产险和工程险保费快速增长。又因市场竞争加剧,保额增长快于保费增长。境内业务的巨灾风险以保险金额作为风险暴露,导致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资本消耗较快。
建议:对此,建议监管机构考虑财产险公司转型过程中财产险保费规模增长趋势,尤其针对公司承保的重大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基建项目,对具体项目保额设置折算系数,减轻保险公司的资本压力。
5 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2022年末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固收类非标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导致险企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即使实质上满足二期规则下可改善利率风险的条件,也不能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无法对冲负债端利率风险,致使最低资本要求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
建议:对此建议,为真实反映固定收益类资产穿透后利率风险,对于非标资产采取逐案穿透分析,对于在非标合同中明确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同时底层资产符合“贷款类资产、有明确的还本付息计划、利率固定且非浮动”,则满足计量(对冲)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的要求。
6 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
根据规定,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对于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从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角度看,新会计准则下,市场即期利率的变化将同时影响资产和传统险负债。
而在偿付能力规则下,负债以“750曲线”计量,与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将会人为使得利率波动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幅度产生差异,甚至影响方向都可能相反,这将使得公司难以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同时对会计净资产和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管理。
建议:对此,建议监管机构尽快研究基于偿付能力负债评估如何与新会计准则下核算方法兼容统一的方案,使得公司能够通过统一的资产负债匹配策略同时对会计净资产和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公司进行有效资产负债管理。
7 公司关键财务指标存在披露口径不一致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披露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投资收益率等旧准则口径下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
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新准则下的财务报告,在新旧会计准则下部分财务指标差异较大,且不具有可比性。
若同时披露,一方面会对报表使用者造成困扰或误导,极大地增加公司的解释难度,另一方面,在两套准则下,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净利润指标存在较大差异,会为公司内部管理和考核评价增加难度。
建议:对此建议,建议监管机构给予一定的披露自由度,运行上市保险公司及子公司自行选择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主要财务指标的披露口径。
8 修正共保合同集中度风险的确认口径和风险暴露的计量标准不匹配
根据规定,“持有同一交易对手资产账面价值总和超过如下阈值的,所有涉及资产在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同时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修正共保再保险合同成立起会同时产生同一交易对手下可抵消的资产和负债科目,且金额较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修正共保资产通常会超过阈值,需要计提集中度风险资本。
另一方面,由于修正共保的资产和负债可以按照合同抵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正共保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为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此金额与集中度确定口径并不匹配,且通常大幅低于集中度阈值和资产账面价值总和。
建议:对此,建议统一使用修正共保再保险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作为集中度确认口径和风险暴露的计量标准。
建议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中第六十五条新增“对于修正共保再保险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来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最低资本”。
9 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统计范围难以操作
根据上一个难点提到的规定。由于应收保费涉及交易对手众多,且还需要根据应收保费计算规则,区分账龄,并匹配坏账准备,因此进行应收保费全量交易对手数据填写无可操作性,尤其是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款项。
建议:对此,建议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中不将经营类应收款项纳入交易对手集中度统计范围,或出台相关简化处理方式。
10 贷款五级分类和保险五级分类两个指标存在差异
“底层资产为贷款资产的,应当按照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风险因子,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规定需要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作为偿付能力中五级分类判断的依据。但是《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也对保险资产五级分类有所划分,并且两种五级分类的划分依据存在不同。这导致公司在进行资产五级分类的过程中存在贷款五级分类和保险五级分类两个指标,同一资产在两种分类方式中存在差异。
建议:对此,建议统一保险行业底层资产为贷款资产的五级分类标准,并制定相关指南。
11 资本规划报告的审议披露问题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三年资本规划涉及经营数据、规划内容较多,不宜公开披露讨论。
建议:对此,建议修订上市公司资本规划报告的最终审议机构,即从股东大会改为董事会,以维持公司正常发展、行业秩序合理稳定。
12 压力测试规则较为复杂且测算方式难度较大
根据规定,在原有年度压力测试基础上增加了季度压力测试,且压力测试情景较一期规则有所调整,原压力测试模型不再适用。目前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情景众多,测算规则较为复杂且测算方式难度较大。
建议:对此,建议监管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统一开发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系统,或提供压力测试模板。
13 保险集团资本规划、压力测试报送时间过紧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集团的资本规划、压力测试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与保险公司相同。
因保险集团的资本规划、压力测试需在保险子公司基础上制定,同一截止时间点(5月31日)报送导致保险集团资本规划及压力测试制定、审批的时间非常紧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在较大压力。
建议:对此,建议参照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报送时间要求,可在子公司报送时间后,适当延迟保险集团的资本规划报送截止时间,即将“每年5月31日”修改为“每年6月15日”。
14 保险公司季度快报的截止时间较紧
根据规定,“季度快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
二期规则下增加了多项相关要求,需统计计算的数据量大幅提升,计量规则复杂、计算难度大、行业缺乏统一、规范、全面的计量系统或模板。导致当前报送时效性要求较为紧张,有可能影响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建议:对此,建议适当延长季度快报和季度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限。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中新增“遇十一、春节长假,快报、季报及披露截止日期顺延3个工作日”。
15 现行SARMRA要求不完全适用于相互制保险公司
目前的相关规定均是针对股份制保险公司,基于相互制特色的要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础与环境中“股权结构”的相关内容不适用相互制,由于相互制没有股东,出资人为债权方,故不适用。
二、评估操作风险时对于各类涉及股东的描述,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对应方为出资人还是会员行业并未达成一致,故需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
三、目前监管关于SARMRA评估标准中对相互制保险组织未有特殊要求。
建议:对此,建议制定具有相互制特色的SARMRA评估标准。
制定前给予相互保险组织一定的过渡期政策,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原则,相互保险组织的SARMRA结果仅用于监管机构掌握相互保险组织的相关动态,不需要披露,同时不作为其偿付能力核算的依据。
具体建议:SARMRA评估分数不用披露于偿付能力报告中,同时不应用于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建议可将相互保险组织的SARMRA评估分数统一设为80分。
即:既不增加资本占用也不减少资本,待相互制监管政策健全后,再考虑其应用;或者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相对分用目前四家相互保险组织的平均分来进行设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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