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接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举报,称富阳区内有商家擅自使用“吴山烤鸡”的名义对外招揽生意,要求予以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两位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王怀申/绘
被举报的两家店铺均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主要从事经营卤味、凉菜等制售经营。
经营期间,当事人以曾在杭州“吴山烤鸡”门店工作来吸引客流,在店铺门头招牌、店门口灯箱及店内摆放卤味的玻璃橱窗上张贴“吴山烤鸡”字样,并联系淘宝网店定制一批印有“正宗‘吴山烤鸡’”字样的塑料包装袋,日常用于店内包装卤味、凉菜等。
△ 店铺整改前
截至调查终结,两名当事人 均未能提供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材料 。
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于上世纪80年代就在杭州吴山路开始经营“吴山烤鸡”,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吴山烤鸡”已经成为杭州地方知名品牌,它的名声、味道,在杭州市民心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地位。根据相关新闻媒体、搜索软件、点评类软件等综合评判,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的“吴山烤鸡”商业标识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吴山烤鸡”吴山路店(来源:都市快报)
两名当事人作为烤鸡、卤鸭等卤味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于促进销量、增加客流量的目的,未经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吴山烤鸡”商业标识对外招揽生意,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经营的商品是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吴山烤鸡”的商品或者与杭州吴山烤禽有限公司“吴山烤鸡”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属于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因此,执法人员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两家商户均已完成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
这样的“傍品牌”“搭便车”行为不可取,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故意引导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记者 金易梵 通讯员 骆伟飞
编辑 李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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