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女儿因为毒奶粉而肾脏受损后,身为父亲的郭利选择向奶粉生产企业维权索赔。然而在闹到法庭上后,他的行为居然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直到九年后已经在监狱内服完刑的郭利才终于得到平反,改判无罪。
为何他分明是受害者,其索赔行为却被认定为是敲诈勒索,难道这其中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隐情?
一、亲手买下的毒奶粉
在2006年之前,郭利的人生一帆风顺。凭借着优秀的能力,他的年收入早早就突破了百万元,是众人眼中的同声传译行业精英。
2006年2月3日,郭利的妻子为他生下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
看着这个年幼却十分可爱的女儿,郭利欣喜不已,为了让女儿能够得到更好的营养,便于日后成长,他还亲自精挑细选了一款名字洋气的奶粉。
但令郭利没有想到的是,尽管这款奶粉在当时饶有盛名,可在本质上,却是可怕的毒奶粉。
2008年9月份,由于此前三鹿奶粉的影响,国家公布了含三聚氰胺成分的问题奶粉名单,而郭利所购买的那款奶粉赫然就在其中。
得知长久以来女儿服用的奶粉竟然是问题奶粉,郭利气愤不已,连忙带着爱女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显示,郭利女儿的肾脏已经出现了问题。
因为一款奶粉,爱女居然患上了疾病,这让身为父亲的郭利如何能咽下这口气?
在之后的日子里,除了为女儿的疾病到处奔走之外,郭利也开始整理收集起证据来,想要找相关企业要一个说法。
2009年3月,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奶粉与新购买的奶粉一同送到了有关部门,检验结果发现在这些奶粉当中,有部分批次存在三聚氰胺含量过高的现象。
这一结果毫无疑问证明了当初生产奶粉的企业确实存在问题,因而在拿到结果后,郭利开始了自己的索赔之路。
他知道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是无法真正让一个大型企业屈服的,于是在除了找生产企业对峙的同时,他还向媒体曝光了奶粉问题以及女儿的状况,希望借助社会的力量来讨回公道。
当年6月13日,奶粉生产企业与郭利达成了和解,以40万元的补偿解决了这件事。
二、被扣上的勒索罪名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可是令奶粉生产企业没想到的是,在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竟然播出了一档《名为一个男人如何使XX奶粉低头》的视频。
其中所出现的当事男子,赫然就是郭利本人。原来他仍然没有放弃索赔,为了达到目的,他还向北京电视台反映了奶粉问题。
要知道在6月13日所签订的和解书当中,郭利表示问题已经妥善解决,此后不会再追究,并且放弃了其余赔偿要求。
眼看他突然反悔,奶粉企业自然不愿意,他们连忙找到郭利,询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实郭利本人也很无奈,在被告知女儿因为问题奶粉患上了疾病之后,他的妻子因为承受不了这个打击直接流产了,在这之后甚至还产生了精神问题。
可以说因为这款问题奶粉,他的家庭,事业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仅仅只有40万元,是远远无法弥补他所受到的损失的。
因而当奶粉企业再次找上门来的时候,郭利要求他们必须再赔偿自己各项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0万元人民币。
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奶粉企业不愿意满足上述要求的话,他也不会做什么,只会通过国内外媒体将这件事曝光出去。
听了郭利的这番话,一向高高在上的奶粉生产企业哪里会咽得下这口气。回绝了郭利之后,他们马上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利对他们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结果就在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拘留逮捕,并且在201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自己分明只是争取合理的权益,却反而被对方扣上了敲诈勒索的罪名,郭利怎么也没想到事情会是这个发展。
三、迟来的正义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气愤不已的郭利马上提出了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而面对郭利的申诉,法院并没有加以理会。经过一系列的操作之后,郭利还是被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判处了五年的有期徒刑。
倘若是我们身处郭立的角度,自然也不会满意这个判决结果,在那五年的牢狱生活当中,郭利始终没有选择认罪,每隔一段时间他就会坚持申诉。
结果显而易见,他不但没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也没有得到减刑的机会。直到2014年7月22日,在坐满了整整五年的牢房之后,他才终于被刑满释放。
监狱生活带给郭利的损失是沉重的,在这五年当中,他失去了自己高薪的工作,也失去了深爱的妻子。
出狱之后,虽说他还有着女儿的抚养权,但女儿对面对他时也感到十分陌生。
更可怕的是,在坐牢期间他还患上了严重的疾病。
2014年9月23日,郭利领取到了4级智力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2017年6月到2018年6月之间,郭利从各个医院当中拿到了身体的诊断结果,上面清晰地表明他的身体已然患上了各种疾病。
尽管在2015年5月21日的时候,广东省高院重新提审了这一案件,并最终认定郭利无罪,可他本人所遭遇的损失却是什么也弥补不回来的。
到了最后,相关法院也只是支付了郭利47万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16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至于那个奶粉生产企业,因为早就被其他的公司给收购了,所以直到现在郭利岩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仍然行走在索赔的道路上。
或许郭利所提出的要求确实是有些过分,但他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并没有错误的,消费者因为产品受到了损失,难道他就不能索要了相关赔偿吗?
法律知识小科普
在初次和解后,郭利接受了赔偿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如果郭利在签署协议时并未充分了解其权利,或者赔偿数额与他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那么他是否权利主张协议的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发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如果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一方通过欺诈、威胁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困难、急需帮助的情况,使得对方在无合理选择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这都有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
对于郭利说,如果郭利在签署和解协议的时候并未得到充足的法律咨询,或者他并未明白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结果,他有权利主张他并未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协议。
在收到不满意的商品后,向商家提出了投诉,并索赔,商家随后提出了和解,郭利接受了赔偿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在一段时间后,郭利再次对商家进行谩骂并扬言再次上法庭。
这个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并被质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特征;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郭利显然满足第一个条件,他是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第二个条件,虽然郭利对商家进行了谩骂并扬言再次上法庭,但这并不等同于威胁或要挟商家以获取财物。
更重要的是,郭利的行为并不满足第三个条件,因为他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商家财物的目的。
虽然郭利的行为可能在某些方面引起人们的反感,但在法律的定义下,他的行为并未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利是作为消费者,因为对购买的商品不满,而向商家提出了投诉。当他接受了和解后,他可能会认为他的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
当他再次对商家进行谩骂和扬言时,他是在尝试寻求进一步的赔偿,但这并未表现出非法占有商家财物的意图。
作为消费者,郭利享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益,包括获得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公正交易的权益等。郭利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这些权益是否仍然适用?
消费者的权益是由法律保障的,消费者享有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包括享有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安全保障、受教育、参与管理、获得尊严和尊重、维权的权利。
即使郭利被指控敲诈勒索,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失去了消费者的权益。他仍然享有购买安全、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不会因为他涉嫌犯罪就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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