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7日,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正在汉寿县沧港镇凰山村安家组作业的挖掘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测,该挖掘机(型号:DH60-7)出厂年份为2008年,额定净功率Pmax为38.1(kW),正在为沧港镇凰山村安家组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挖土作业。现场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对该挖掘机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挖掘机光吸收系数三次测量值分别为:4.00(m-1)、6.97(m-1)、5.99(m-1),三次平均值为5.65(m-1),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表1 Ⅰ类排气烟度限值要求(额定净功率37≤Pmax(kW)≤560,光吸收系数(m-1)为1.61),该挖掘机排气烟度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6月3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何某处罚款1000元。
湖南常德南方新科技有限公司
德源分公司施工车辆沿途撒落混凝土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0日上午10时40分,湖南常德南方新科技有限公司德源分公司的施工车辆湘J38**9,在汉寿县汉寿大道沿途洒落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3年7月10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湖湖南常德南方新科技有限公司德源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涟源市兴龙劳务有限公司
施工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15分,涟源市兴龙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车辆在汉寿县汉寿大道未冲洗带泥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3年7月13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涟源市兴龙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毛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日19时55分许,驾驶人毛某军驾驶湘J39**F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毛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日20时39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湘JDE**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余某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4日21时47分许,驾驶人余某杰驾驶湘A09**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余某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葛某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7日20时56分许,驾驶人葛某彪驾驶湘J9R**8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葛某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刘某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7日21时42分许,驾驶人刘某春驾驶湘J3L**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4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7日22时56分许,驾驶人唐某驾驶湘JF11**8小型新能源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2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刘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8日20时56分许,驾驶人刘某明驾驶湘J3U**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军山铺镇王家湾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8日21时10分许,驾驶人徐某驾驶粤DJ7**9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鸿运街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伍某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20时25分许,驾驶人伍某发驾驶湘JYX**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文胜路东润花园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2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伍某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21时21分许,驾驶人高某驾驶湘J39**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罐头嘴六总宫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3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来 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