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曾经就职于内蒙古新龙凤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凤集团),目前被相关部门认定是“龙凤非吸”的涉案人员。
根据公诉机关的相关材料可见,龙凤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内蒙古龙凤中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中汇公司)、内蒙古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小贷公司)、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正担保公司),龙凤集团及其旗下公司,在未经银行及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和备案的情况下,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自2009 年至2019 年期间,龙凤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向 19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57,636,829.77 元,造成群众损失共计458,506,715.44元,新龙凤投资公司及其旗下 28名公司员工主动退缴金额共计2,295,428.50元。
上文中的28名积极主动退款的员工就包括工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等几人。面对公司被查的局面,他们自己也深感困惑、无助、无奈和委屈。
龙凤公司接受社会人员投资(现被认定为非吸),有据可查的日期是从2009 年开始,距今已有14 年,这期间在龙凤集团存款并获取利息回报的“储户”包含了社会各行各业人员,其中不乏公职人员。长达14年,龙凤集团及旗下子公司的非吸行为大行其道,直至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兑付造成严重危害。目前陈伟和其家族核心成员在逃,只剩下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等这些普通的打工族成为平息社会矛盾的众矢之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普通的员工在公司被调查之前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只知道是按照公司领导组织的正常工作内容,与客户签署的是投资协议,他们单纯地认为这是正常的投资行为。
而这些普通员工之所以选择在龙凤集团工作,除了为薪水之外的另一个因素是龙凤集团多次接受表彰,并且龙凤集团实际控制人陈伟是当地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担任工商联副主席、总商会副会长,多次被评为全市“十大优秀经营管理者”“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董事长陈雪晶是自治区女企家协会副会长、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可以说,张某某、王某某、王某进入龙凤集团,是受到各式各样的荣誉、光环的强烈吸引。
看到公司经营者头顶多项荣誉称号并担任如此多的职务,且当地媒体多次对龙凤集团进行采访宣传。这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的员工还认为这就是一家优秀的民营企业,自己的工作是在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做贡献,完全意识不到自己参与到了违法行为中。在完全不明情况、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了现在的结果。
这些普通员工就是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对公司的政策制定没有参与的权利,公司安排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他们不知是犯罪,同时也是被蒙蔽其中的受害者。现在办案单位认定对“储户”本金造成损失的主体是龙凤公司,而不是这些基层员工。在相关部门立案后,基层员工都在积极退缴所谓“佣金”收入。在这14年“从未有人过问”的情况下,龙凤公司的基层员工和存款的群众一样,都是盲从的不知情者,现在又成为典型的被裹挟者,背锅者。
龙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据可查的日期是从2009年开始,从2019年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这期间在龙凤公司存款并获取高息的“储户”一传十、十传百,有“储户”是慕名请托各种关系找上门来,更有“储户”从四面八方到公司前台申请“投资”。但这些都不是因为上文中这些基层员工的宣传,也就是说,龙凤集团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社会危害不是张丽茹、王海洁、王某的故意,与她们三人无关。
目前,像张某某、王某某、王某因“龙凤集团非法吸存案”而被立案的人员已经有几十人,大多数人仅是在龙凤公司打工糊口,每个月赚着三四千块钱的基本工资。实际上,所有“储户〞心里都明白骗走他们钱的是陈伟家族,并不是这些基层的业务员,有的“储户”还出具了《谅解书》。
专家说法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指出,本案首先是单位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证明嫌疑人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材料,如果你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属于非吸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中,个人只承担退缴违法所得的责任,不承担退赔投资人损失的责任。本案中,龙凤集团系合法成立的单位,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需要对外吸收资金,且将资金用于单位经营的,不是用于个人使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必须先有公司承担,最后由个人承担。此外,即便确实参与了非吸,自己、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都不应计入的非吸金额以内。对于本金尚未归还的集资参与人,已经支付的利息是可以冲抵本金的。谈到主观心理,十四年的时间里,吸收存款的利润混在工资里发放,没有任何监管部门提醒、制止,领工资的人根本不知这是犯罪,而且,工资是由公司发放,并非这些人主动索取,因此,这些工作人员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客观上,知道是非法的时候,立即自首,积极返还犯罪所得,认罪认罚,加上又是单位犯罪,这些员工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一项制度。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张某某、王某某、王某适用缓刑,也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即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