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当事人给予的制裁措施,当事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交通违法被处罚后,如不及时履行将引发各种“后遗症”,现曝光部分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
2022年8月22日13时许,季某某在宿豫区大兴启宇桥头,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宿迁交警部门罚款3000元,因到期不缴纳罚款被加处罚款3000元。2023年6月27日,宿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罚款6000元。
2022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在宿城区富康大道与大连路交叉口处,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宿迁交警部门罚款2000元,因到期不缴纳罚款被加处罚款2000元。2023年6月2日,宿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罚款4000元。
2022年8月28日6时许,张某某在宿豫区幸福大道陆塘河桥西侧路口,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宿迁交警部门罚款2000元,因到期不缴纳罚款被加处罚款2000元。2023年6月27日,宿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罚款4000元。
2022年5月31日21时许,王某某在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门口处,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宿迁交警部门罚款2000元,因到期不缴纳罚款被加处罚款2000元。2023年6月27日,宿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罚款4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
凡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作出处罚的,请在规定期限,按以下途径缴纳罚款:
2、持身份证件到市内各交警大队、中队违法处理点缴纳罚款;
3、持处罚决定书、身份证件到省内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或江苏银行缴纳罚款。
如果处罚决定书丢失,可以在“交管12123”APP注册登录后线上查询缴款,或持身份证件到各交警大队、中队查询处理。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527—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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