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炎热的夏季来了,对于体型肥硕的男子李某而言,闷热的天气,实在是让人难以忍受。于是,每天傍晚洗完澡后,男子李某总是习惯光着身子,在阳台上纳凉。
然而,长期以往,男子李某的行为,却引起了对面女邻居肖女士的不满。于是,肖女士便拿起手机,拍下了几张男子李某在阳台上光着身子的照片,并将其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
其实,肖女士的本意是为了提醒男子李某,让其注意点影响,不要总是光着身子在阳台上游荡,以免影响到其他邻居,尤其是让未成人孩子看到了,影响更是不好。
然而,当男子李某的不雅照片在业主群传开后,不仅立即引起了小区业主们的热议,而且更是迅速扩散开来,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话题。
人们对此事纷纷发表看法,街头巷尾交头接耳、评头论足之声,可谓是不绝于耳,而这也给男子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于是,愤怒不已的男子李某,便以肖女士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到派出所报了案,要求肖女士立即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警方依法追究肖女士的违法责任。
随后,肖女士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询问调查。然而,在警局里,面对民警的调解,肖女士却始终拒不道歉,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过错。
肖女士认为,男子李某长期故意光着身子,在阳台上四处游荡,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有错在先。此外,男子李某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亦构成了违法,因此,如果警方非要追究的话,也应该一并追究男子李某的违法责任。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首先,本案中,肖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肖女士不仅偷拍了男子李某在阳台上光着身子的照片,而且还将这些隐私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而肖女士的此种行为,明显属于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因而已经构成了违法。
此外,鉴于肖女士散布男子李某的隐私照片,已经造成了大面积传播,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热议,给男子李某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而应当归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肖女士会被依法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男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男子李某出于纳凉目的,在自家阳台上光着身子,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实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因而并不构成违法。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男子李某在阳台这种开放的空间,长期光着身子四处游荡,极容易被公共空间里的其他人,也就是其他的邻居所看到。而在容易被不特定的公众人物所看到的情况下,男子李某长期的裸露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因而已经构成了违法。
而对于上述观点,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比如商店、体育馆、图书馆、电影院、医院、宾馆等等,而自家阳台严格意义上来说,明显并不属于公共场所。
综上所述:男子李某在自家阳台上光着身子,其实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故而并不构成违法。不过,男子李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的确有伤风化,影响也很不好,理应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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