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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冯世伟在半年前遇到了一个令他头疼又寒心的事。以至于在后来的采访中他激动的表示:“我没有徇私枉法,我是被人诬告的。”
在这位冯世伟警官身上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事,对于冯警官口中说他被人诬告,你是否属实?还是说他犯了什么过错,这只是他的狡辩呢,事情还要从一起酒驾事故说起。
一夜,古某某由于没有看清楚前方的车辆从而没有躲闪,导致两车相撞。好在两车的速度都不是很快,两名司机都没有受很严重的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九支中队在接到报警电话后,便派出两名警官出警处理。
经过交警对两名驾驶员进行酒驾测试后,得出古某某醉酒驾驶的结论。
随后两名警官便将古某某带回九支中队,并且告诉他在15日内前往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一听说自己将要被送往合江县交警大队,古某某眼睛一转,想到了一个人——冯世伟。这位副大队长是古某某的朋友,古某某便打电话向朋友求助,希望冯警官能够偏袒自己的过错,放过他这一马。
事情发生后不久,合江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便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写着交警大队副队长冯世伟偏袒前一段时间发生的酒驾车祸中的肇事人,并且将这场车祸按照普通车祸处理,认为冯警官包庇他人理应受到处罚。
监察组在收到这封举报信后,便找到冯警官,向他询问这起事故的具体细节。
冯警官说道:“当时古某某出事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包庇他,可是我并没有那么做。即使他是我的朋友,身为人民警察我也不敢知法犯法,交警大队存有对古某某的处罚决定书。”
监察组拿到处罚决定书后,看到上面准确的写着:古某某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记录。监察组得知真相后公开表扬冯警官的执法精神,并召开了表扬会议。
以案释法
我们先来说说对于酒驾的处罚,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上,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理是较为严重的,罚金也比较多。正是因为酒后驾驶发生的频率较多,后果也通常较为严重,所以法律对于酒驾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大。
本案中的古某某,由于酒后驾驶被判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正是因为罚金较多,古某某后来才想找到冯警官,通过走后门儿的方式免除惩罚。
在案件的最后我们知道,冯警官在处理这件事故时,并没有碍于朋友的面子而偏袒,包庇,也没有给古某某开后门儿,让其免于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实,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的官员并不少见。秉公执法,严肃对待任何身份、任何人坚持法律正义的执法人员也在多数。
可秉公执法的官员,也不完全是因为恐惧刑法中所描述的后果;知法犯法的那些执法人员,所以心中对可能的后果有所忌惮,但也没有阻拦他们选择包庇犯罪。
就例如本案中的冯警官,使他没有寻思包庇朋友的,不是对法条的恐惧,而是心中那份为官者的正直,是身为人民警察那份心中的坦荡。
能够左右人的行为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其内心的想法。
一旦人想做一件事,其实外界的因素能起到的决定作用很少,最重要的是人的内心。
就拿执法人员来说,如果他的内心是坦荡的,是正义的,那么他就会在执法过程中坚守心中的正义,法律条规这种外界因素对其约束作用并不大,最大的约束是内心的想法。
如果内心是猥琐的,不坦然的,或是唯利是图的,那么即使知道法律有可能会给予这样的人较大的惩罚,可内心的阴暗大过了对法律的恐惧,所以知法犯法的事也很常见。
对于冯警官这样的人,理应表扬,将他的事迹宣扬出去。这样的人不仅是执法人员的表率,也是每一个普通人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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