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在一审时未能主张二审律师费,无法在一审时预先主张,这既非故意也非过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其次,原告在二审诉讼请求中增加了律师费,请求权依据仍在于合同的同一约定,并未超出一审有关律师费请求权依据的审查范围,因此有其特殊性,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最后,考虑到当事人诉讼效率以及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应当直接一并审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符合常理逻辑的,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不悖离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就二审律师费问题一并审查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328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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