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两不愁三保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逐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成为热门话题。
该政策旨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制定积极稳妥方针、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最终做到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计和居住条件等问题。
然而,在政策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和人员利用扶贫搬迁项目谋取私利,不仅未使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反而使其生活更加困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彭诚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甘肃省兰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宅基地上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村内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
然而,该项目并未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基本原则,委托人作为“被迫选定的”扶贫搬迁人,在此之前甚至毫不知情。在被告知其必须要进行搬迁后的一个月内,房屋随即遭到强制拆除。更重要的是,该扶贫搬迁项目不仅未给委托人一家的生活造成改善,反而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该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采取一户一宅方式安置,但安置房并未另外选址,而是直接在原宅基地上建成。委托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占地面积约为280㎡的宅基地上新建起了两栋安置房,但委托人有且仅有权购买其中一栋,另一处安置房却被村委会卖给了时任村书记的弟弟。
通过所谓的扶贫搬迁项目,委托人一家不仅未能脱贫,反而宅基地及房屋面积大幅缩水,一家人因此致贫返贫。迫于无奈,委托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彭诚律师,代为处理后续法律事宜。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性质及责任主体
首先,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当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文件可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区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基本原则,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据此,易地扶贫搬迁属于政府行为,即行政行为,而非村民自治或村民基于自愿并达成协议即可施行。
搞清这一法律关系,在维权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是政府行为,那么必须找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补偿安置或行政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目前各地虽在推行扶贫搬迁项目,但不排除部分地区存在违背农民群众意愿,搞强迫命令,甚至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大搞“运动式”搬迁。而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急先锋”出面的往往是村民委员会,在发生纠纷时,政府可能会以“村委会系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为由规避责任,导致搬迁人维权困难。理清政府行为这一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找到责任主体,并通过法律程序合理合法维权。
三、 扶贫搬迁旨在脱贫而非致贫,若贫困人口因此造成权益受损,必须及时求助专业律师
易地扶贫搬迁,顾名思义系为了扶持贫困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该政策重点在于“扶贫”,而非“搬迁”。
实践中存在诸多打着扶贫的旗号实则将“搬迁”或“用地”作为最终目的,忽略了“扶贫”之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同于土地或房屋征收,该政策本身针对的就是连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的人群,若还要从他们身上揩油,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更有违人情。
就像本案委托人遇到的情况,房屋遭到强制拆除,且原宅基地面积稀里糊涂的少了三分之二,委托人在承受巨大损失的同时,生活水平瞬间从小康退回到温饱,而本村不属于扶贫搬迁对象的村民却享受了红利,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最后,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和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王超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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