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王某的前夫因车祸不幸离世,从此,80多岁高龄的前婆婆一直由她和大姐照料,两年后,另外三个姐姐以王某独吞了弟弟的赔偿款为由,拒绝赡养母亲。并声称:拿出赔偿款,我们就赡养母亲!
王某当年因为早产,生下了有智障的双胞胎儿子,和丈夫刘某离婚后,十几年来,两个儿子一直由王某照看。
刘家只有刘某一个儿子,四个姐姐早年都已出嫁,刘某离婚后,母亲就一直跟他生活在一起。
不幸的是,刘某因车祸早早地就离开了人世,王某和大姐一起承担起了照顾婆婆的责任,两年后,婆婆生活不能自理,原本说好是由四个女儿轮流照看婆婆的。
可是,大姐照看了一个月后,三个妹妹却后悔了,她们拒绝照料母亲,甚至从未过来看望过母亲,王某见婆婆可伶,就主动接替大姐照看婆婆,没想到这一照看就是一年多。
为了方便照看婆婆,王某甚至还辞掉了工作,和现任丈夫一起搬进了刘家居住,可即便这样,王某还是力不从心,因为她还有两个智障儿子需要她照顾,而且丈夫身体也不好,需要在家休养。
经婆婆同意,王某起诉了四个姐姐,要求她们承担起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后被判每人每月支付800元的赡养费。
大姐还好说,另外的三个姐姐却坚持认为,王某独吞了弟弟的赔偿款115万,就应该承担起照料母亲的责任,她们不拿钱也不照看母亲,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每月800元的赡养费她们是承担不起的。
无奈,王某只好请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王某解释称,前夫离世后,她确实拿到了一笔赔偿款,但不是115万,而是71万。当时71万是这么分配的,前夫办丧事花了10万,两个儿子每人20万,婆婆到90岁的生活费2万。
后来打官司也花了不少钱,另外为了改善婆婆的生活条件,自己还拿出了一笔钱,把房子里里外外都重新装修了一遍,所以,现在71万赔偿款已所剩无几。
说起打官司,王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二姐三姐四姐曾起诉王某,说二个侄子并非是弟弟亲生的,要求王某把赔偿款拿出来分掉,甚至还扬言要把弟弟的房子卖掉分了。
可二姐却并不认同王某的说法,她拿出了一张判决书,上面清楚地写着赔偿款是115万元,调解员拿过来一看,才发现那是一审判决书,而王某手里的是终审判决书,上面写的确实是71万,这也得到了大姐的证实。
在调解员的说服下,二姐也表示,她们是应该赡养母亲的,但她还是想先弄清楚赔偿款的事,然后再和两个妹妹商量该如何照料母亲。
对于三位妹妹的不孝,大姐也是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她见二妹这么固执,瞬间就情绪激动起来,甚至还向二妹跪了下来。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但一般也会按遗产的规定来分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刘某离世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刘某的四个姐姐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因赔偿款是参照遗产来分配的,刘某和王某已经离婚,所以,刘某的71万赔偿款,应该分配给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因两个儿子有智障,因此,儿子所得的赔偿款应该由王某代为保管。
婆婆年事已高,见前儿媳孝顺,把赔偿款全部交由王某保管,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因此,四个姐姐是无权分得弟弟的赔偿款的,但这不能成为她们不赡养母亲的理由。
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不赡养的借口。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无约定赡养协议的,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平均承担并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还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刘某已经离世,他的四个姐姐对母亲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母亲生活无法自理,四个姐姐应平均承担并履行赡养义务。
王某和刘某离婚已经有十几年了,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对婆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而王某念及婆媳情深,自愿承担起了照顾前婆婆的责任,因家庭原因她起诉四位姐姐承担赡养义务也是合情合理的。
婆婆生活不能自理,按照以上规定,她是有权要求四个女儿给付赡养费的,因此,四个女儿被判每月支付母亲800元的生活费也是合法的,女儿于情于法都没有理由拒绝。
最后,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四个女儿愿意每月出400元的赡养费,母亲仍由王某照看。
四个亲生女儿还不如一个前儿媳,婆婆的遭遇令人唏嘘。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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