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2年6月入职某安保系统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中“避免利益冲突”章节规定“如果某位员工本人、其配偶或伴侣、近亲属在另一家公司参股或担任高管,并且有可能影响本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导致潜在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只有事先向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获得管理层批准后,才允许与该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准则同时规定了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案外人某实业公司系某安保系统公司供应商,某实业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与陈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存在婚姻关系,但陈某未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2019年8月,公司以陈某违反《商业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未规定申报程序,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事早已知晓,遂致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安保系统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为防止利益冲突而制定《商业行为准则》系公司行使正常管理权,于法不悖。该《商业行为准则》要求员工对业务往来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配偶、亲属关系向公司进行报备。陈某虽确认其与公司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但未将此情况向公司申报,并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晓,且公司并不存在申报规定。经查明,某安保系统公司《商业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只有事先向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获得管理层批准后,才允许与该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此规定即要求员工主动向公司汇报相关情况。在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知晓的情况下,其上述隐瞒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案例来源:上海长宁法院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某安保系统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利益冲突”是指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身份存在冲突,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减损的情形。通常,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有以下五类情况:
(1)利害关系人的雇佣,即近亲属雇佣等;
(2)与供应商的异常关系的处理,即贷款、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业务利益等;
(3)保密信息的滥用;
(4)外部雇佣,即超出正常范围的雇佣,自我交易、内部交易等;
(5)不合适的个人行为,即公司人员或财产的使用以及使用社交媒体或自媒体等发表不当言论等。
本案中,陈某作为销售经理,其与用人单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用人单位商品销售、采购行为公平有序开展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陈某理应按要求事先上报相关信息。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保障。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相应后果,完善相关事项的报备程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主动上报与单位招录时进行背景调查等手段相结合,来行使己方知情权和选择权,尽最大可能在源头避免己方利益减损情形的发生。同时,劳动者也应对用人单位秉持忠诚、守信之心,及时、主动履行报备义务,以实现利益共赢。
「案例启示」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并非一律无权得知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最小且必要原则,婚姻状况并非劳动者入职时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告知并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倘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不向用人单位报告而导致可能侵害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时,劳动者有一定告知义务。又或者劳动者在入职时明知自己的老婆等亲友在公司担任财务、人事等重要稽核、纪律等岗位,则也有可能存在侵害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因此,倘若劳动者故意隐瞒的,那么极有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鉴于上述两项等情形并非法律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减少争议,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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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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