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又不是交警,凭什么扣押我的车?”,打工妹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院,可这场本以为简单的官司却打了9年,究竟是为何?
案情摘要
作为一名打工妹,每天上班已经很辛苦了,早上起床晚上下班还要挤公交,这对于在深圳打工的小黄来说,可比上班还令人头大。
为了减少通勤时间,当然也是实在不想跟人挤公交。小黄决定给自己买辆电动车,可是深圳本就消费比其他城市高,每个月除了吃住,也剩不了什么钱了。但为了自己能舒舒服服的出行,小黄决定攒钱。这天,终于攒够钱的小黄拿着1600给自己买了辆小电动。
小黄对这辆崭新的小电动也是爱不释手。
图文无关
可才买三天,意外来了。在马路上正常骑车的时候,当地公安分局的巡警却把她的车扣了,问其原因,说是她的电动车超标了。
小黄自然只不接受这个原因,于是便向其提供车辆合格证书,购买发票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车是合格的,然而巡警并不接受小黄的任何说辞,执意对她做出扣车的行政处罚。
气不过的小黄便向法院申诉其购买的电动车有一系列凭证可证明电动车是合格的,而且巡警扣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越权执法,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并返还电动车或赔偿损失。
对此,公安机关也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厂家笔录,电动车称重照片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小黄的车确实超标。
但最终因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从得知,法院不予接受。
此外公安局方面还称,巡警也属于警察,《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权依法维护交通安全,所以认为自己扣押电动车的行为不越权。
法院最终结合多方调查,判定被告公安局对小黄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予以撤销。公安局方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令人没想到的是前后历时9年,小黄才终于得偿所愿。
以案释法
本简简单单的一个电动车扣押的案件,事实清楚,小黄方面的证据也客观有力,但却纠缠了9年的时间,被扣押了9年的电动车已然无法使用。
那么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有哪些呢?
首先就是,公安分局的巡警到底有没有交通执法权,《人民警察法》确实提到了人民警察有权依法维护交通安全,但是《人民警察法》第6条还清楚规定了,人民警察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要按职责进行划分,巡警有巡警的职责,交警有交警的职责,如果出现了越权行为,那么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明确说明,县级以上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也就是说,本案例中小黄的电动车即便是不合标准的,或者即便是小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只能是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和处理,巡警是没有权利处罚的。
其次,本案中公安局方面在法院辩驳时提到,自己是按照《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中的第4条,对超过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为进行处罚。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个通告没有对社会进行公示,而且也没有具体的通告文号。
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等信息应当公示)。该通告无法作为公安机关方面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对小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照规定,应对小黄撤销处罚。
再者就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扣押了9年的电动车已经不能继续使用了,公安局方面应该如何对小黄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提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对受害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正义不会缺席,历时9年终胜诉
在本案中,小黄得到最终判决结果的时候,被扣押9年的电动车早已不知踪影了,但是由于其提供的购车发票真实有效,根据发票判断仅使用三天的电动车仍为新车,公安局部门应当全额按照购车款对其进行赔偿。
至此,小黄坚持9年的维权大戏才终于落下了帷幕,这种精神令人钦佩。想必坚持9年之久的小黄所追求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扣押的电动车,或者被赔偿的1600元这么简单了,她更想要的是一份公道,一种公平。
很多人觉得,9年前攒了许久的1600元,与9年后的1600元在价值上是不对等的,公安局这样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有人觉得,对受害者的归还赔偿是应该做的,还需要对做出错误判罚的责任人进行追责,这样才能降低执法人员的犯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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