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的自留山证还有效吗?
自留山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从1981年林业"三定"的定权发证,到1989年"三五七"消灭荒山和1996年巩固造林成果,再到2003年全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都对稳定和落实自留山政策进行明确,就是依法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方在落实自留山政策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反映较多的主要有:有证无山、山证不符、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或被他人造林种果等等,导致证本效力出现问题,对这些问题得解决,相关法规政策已作明确规定:
一是198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否则由集体予以收回。"
二是1997年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几个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在"三五七"期间或其它原因收回统一造林的,当时
县、乡有发文件或公告的,视其个人自动放弃,原自留山证作废;集体与个人未签协议,县或乡也未发文件或公告的,林木归集体,采伐后林地归返自留山主。对此,2001年《福建省森林条例》进一步明确"稳定自留山政策"、"依法划定的可无偿使用、可以继承",但也规定自留山"不得抛荒,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收回。"
三是到了2003年林改时实际上也是延续原有的自留山政策,也就是:山证相符有经营的,继续稳定,发证时以旧证换新证; 山证 不符的,结合明晰产权重新调整,发证时收回旧证发新证;被他人造林种果的,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发证,没有协议的要重签协议后发证。但林改前已经依法收回的,也就是符合闽林策法[1997]9号文第一情形和《福建省森林条例》(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规定的,原自留山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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