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
多的是我们不知道的事
总说现在的人不敢看体检报告
因为都担心万一真有什么不好的
大家都不愿碰到因病致贫的情况
苏州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今年1月1日起已施行
主要讲了给大病患者
和困难人员的救助待遇
包括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等
你不一定用得上,但建议了解
医疗救助待遇
包括参加居民医保保费补助和实时医疗费用救助。
01
保费补助
所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全额保费补助政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
02
实时医疗救助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诊疗费)。
2、每一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万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 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 85%。
3、经审核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的救助对象,门诊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共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分别按 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4、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支付封顶线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 95%的比例进行救助。
12类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3、.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6、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
7、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
8、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9、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注:以上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苏州基本医疗保险。
救助待遇可以说非常人性化了
那么需要享受的话
该如何申请?还要二次报销吗?
医疗救助待遇如何申请
医保部门已与各相关认定部门开展数据互通共享工作,各部门推送救助人员信息由医保部门直接登记,救助对象可以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个人零星申请审批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提出申请。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苏州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刷卡结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可即时享受,个人仅需支付剩余个人负担金额。
医疗救助保障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来源:苏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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