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李女士四年前花费62000元在一家金店购买了250克金条,如今看到金价上涨,于是拿着金条卖给当初的金店,可金店老板却说:你这金条是假的!
据李女士述说,四年前,她跟朋友一起逛街时,见一家金店在搞促销活动,于是就进去看看,店老板郭某很热情地接待了她们。
柜台里的黄金钻戒,星光璀璨,让李女士很是心动。郭某在当时表示,黄金具有收藏价值,目前248元一克,将来还有很大的增值空间。
正当李女士犹豫之际,郭某又将自家的黄金说得天花乱坠,还表示可以对李女士和朋友打折优惠。
听了这话,李女士终于狠下了心,随即挑选了三块金条,其中两块100克的,另一块是50克,共计250克,之后支付了62000元。
如今四年过去,黄金价格已上涨到了300元一克,抛售的话每克黄金可以净赚50元,李女士觉得这是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岂容错过?
于是她带着三块金条兴高采烈回到金店,想把金条卖给郭某。可让她意外的是,郭某看过金条之后,居然摇了摇头说:你这金条是假的!
这怎么可能?当初金条明明是在金店里购买,现在还保留有金店收款的票据,怎么可能有假?李女士非常生气,愤怒地驳斥郭某。
但郭某却振振有词,说他的店里从不卖假货,李女士持有的三块金条就是假的,不容置疑,如果不信,她可以去找相关机构进行检测。
双方争执不休,李女士怀疑郭某一开始就欺骗了自己,故意售卖假货,于是报警,并向警察提供了购买黄金时的票据。
那么,警察会如何认定这起事件?郭某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
一、李女士手持三块金条是假货,郭某涉嫌欺诈消费者。
首先,办案民警将三块金条送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三块金条并非是999纯金,而是三块银条,只是在银条外表镀了一层金水而已。
得知三块金条是假货,李女士痛不欲生,62000竟然打了水漂,搁谁身上不难受?她痛斥郭某为商不仁,欺骗消费者。
郭某无动于衷,他拒不承认自己售假。而李女士提供的票据上,只写了郭某的名字,以及收款62000元,并没有具体写出李女士购买金条的数量以及重量。不过,既然李女士报警,警察就以郭某涉嫌诈骗对其立案调查。
二、郭某诈骗金额涉及62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李女士提供的票据,有郭某的签名,证实双方存在过黄金交易,这一点毫无疑问,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
一旦被警察认定有欺诈行为,郭某将对李女士做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大概在248000左右。
不仅如此,由于郭某诈骗的金额过大,同时又触犯了刑法,因此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
(一)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
所以,郭某诈骗金额在62000元,警察可以立案处理。相信在最后,随着调查的深入,郭某将难逃法网!
常言道:致富十年功,诈骗一场空,一不贪二不占,诈骗再诡玩不转!
这句话提醒我们:只要做到心镜明朗,不贪图小便宜,任凭不法之徒如何诡计多端,终究是穷兵黩武,不值一提。
在事发前,郭某如果能主动向李女士承认错误,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或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也会根据他的自首态度,以及悔罪情节进行基准量刑。
只可惜,郭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还企图蒙混过关,敷衍了事,那么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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