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
办案单位:福建省某县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
2021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其位于某县**镇**村自留山内的青梅果实被鸟啄食破坏,就在某县**镇**市场内购买了6张长约10米、宽约4米的粘网,用竹竿撑开后架设在其种植的青梅园内。架网之后一两天,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就发现有鸟类被粘网捕获死亡,还将2只被捕获后死亡的鸟类死体挂在青梅树上,意图驱赶其他鸟类啄食青梅果。2021年2月4日,某县公安局城关森林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提取到10只鸟类死体。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0只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10只鸟类死体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2021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某县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同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已履行到位。
二、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三、本案评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宋某某用粘网“守株待兔”造成了10只鸟类死亡,经评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由数量没达到20只,所以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条款,只能适用第二条。
从案情陈述来看,本案是否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的狩猎行为,不得而知,故本文推定宋某某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是宋某某用粘网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值得讨论。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福建省某县是否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的禁用的工具、方法,也不得而知,案情陈述中也没有说明,故笔者认为本案依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来认定构成犯罪,存在这些细节上的争议。
另外,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某县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同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笔者认为这个细节可以引起辩护人的关注。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如果刑事案件中,林业局可以接受国家野生动物赔偿款,意味着林业局是野生动物法律上的被害人。但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网上检索非法狩猎罪的判决文书后,并没有发现有判决把当地的林业局或其他主管部门列为被害人,也没有发现案例中被告人向林业局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赔偿的判项。
当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林业局或其他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似乎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并获得赔偿。
作为辩护律师,如果通过向地方林业局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赔偿,从而达到不起诉的效果,也是一项不错的无罪辩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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