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近日,孙先生60岁的大伯在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2月15日凌晨3:50分左右,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引发了企业用工风险问题的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招录高龄员工势必会面临,类似意外的发生,因此不少企业在内部设置了年龄红线,譬如重体力活年龄要求35岁以下,不招录60岁以上的人员,以避免遭到监管的处罚。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家庭因素以及环境因素,60岁以上的劳动者仍希望继续工作增加点家庭收入,便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
那么,60岁以上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后工亡,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属于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构成欺诈。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且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用人单位一般无需负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
而劳动者已超过60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此时要分情况予以处理。
倘若60岁以上的劳动者符合可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参考,《》),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倘若无法满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前者适用无过错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这就意味着倘若劳动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由法院综合各项证据按照比例予以分担。
需要注意,部分地方为了鼓励银发就业,允许用人单位为60岁以上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据此,用人单位在招录高龄劳动者时竭尽说明义务,做好背景调查工作,降低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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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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