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3岁大爷陈强与孙子陈果相依为命,人贩子胡永觊觎陈果已久,某日趁陈强不在家,将胡永骗至车上,陈强回来后看见这一幕,拿起铁锹殴打胡永至死,警方以涉嫌犯罪逮捕陈强,他却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陈强(化名)是一个农民,也是一个可怜之人,他的妻子很早就因病去世,陈强独自一人,将他们唯一的儿子拉扯大,并为他娶妻生子。
但不幸的是,陈强唯一的儿子,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离世,年轻的儿媳也于不久后改嫁,由于三代单传,陈强拼命争夺孙子陈果(化名)的抚养权,儿媳为方便改嫁,对这个“拖油瓶”没有任何留恋。
此后爷孙俩相依为命,陈强对独孙十分关心,可以说是照顾得无微不至,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陈强心中充满喜悦,孩子万般皆好,一点也不怕生,邻居们都十分喜欢。
本来这是个优点,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抱上手后陈果都不哭不闹,这样的孩子很好带,但此事让陈强有喜有忧,喜的是有时可以让人帮忙照看,忧的是自己白天要外出干活,有时无法照顾孙子,万一被陌生人拐跑可怎么办!
为了防止意外发生,陈强想到一个办法,白天外出干活时,把孙子安置好后锁在家里,这样就不用怕被陌生人拐跑,可百密一疏,陈果的这种情况早就被有心人看在眼里。
胡永(化名)是当地一个二流子,整日里不务正业,得知陈强爷孙的情况后,内心打起拐卖儿童的主意,犯案之前他观察了很久,逐步摸清陈强的行动规律,一般早上出去要到中午饭点才回来。
事发当天,胡永确认陈强外出后,光天化日之下,撬开陈强家门锁,并将陈果带至车中,正准备扬长而去,谁知陈强此时正好回家。
看见孙子坐在胡永车中,自己门锁也被撬坏,陈强勃然大怒,竟敢把主意打到自己独孙头上,抄起干活用的铁锹就朝胡永打去,胡永被打得连连求饶。
胡永连声向陈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可陈强盛怒之下,根本听不进去这些,仍然对他拳打脚踢,胡永鼻青脸肿、鲜血直流,叫唤声逐渐减弱。
察觉到情况不对后,陈强立即停手,并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胡永就医,但由于伤势过重,胡永不治身亡,医院随后报警,警方将陈强带走调查。
事情很快水落石出,对于打人的行为,陈强供认不讳,但却坚持认为,是胡永想要拐卖儿童,自己才会动手,于情于理都行得通,应构成正当防卫。
警方却不这么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警方觉得陈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1.胡永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胡永撬开他人门锁,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1000元罚款。
同时,胡永的行为还涉嫌拐卖儿童罪,并且是既遂,虽然胡永还未将陈果卖出,但根据《刑法》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处5-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胡永已经死亡,其拐卖儿童的案件,实质上已无法继续,只能终止调查。
2.陈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上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3)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4)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刚刚已经说过,胡永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所以符合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关键争议在于时间条件。
警方认为,胡永被陈强连续殴打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陈强仍然继续殴打,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时间条件。
同时,胡永盗窃婴幼儿的行为,虽然十分可恶,但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无限防卫权,即便构成正当防卫,陈强的行为也是防卫过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陈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也认可警方的观点。
3.陈强应以何罪论处?
陈强打死胡永,可能涉嫌3个罪名,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3罪主观恶性逐渐减小,量刑也逐渐变轻。
从陈强使用的工具、伤害的部位以及事后积极送医的情况看,他并不想杀死胡永,因此没有杀人故意,对于胡永之死陈强属于过失。
但即便是过失也有不同,若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则定故意伤害罪;若既无伤害故意也无杀人故意,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陈强使用铁锹殴打和拳打脚踢,具有伤害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不过,本案中陈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永盗窃婴儿,对引发此案也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强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5.8万。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陈强是否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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