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战友大家好,建议对超期服役的军人,他们超期服役的时间,应该有额外的待遇。
首先,超期服役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基本上都存在。我们国家的义务兵役制实行之后,一开始是三年的义务兵役制,在三年义务兵役制期间,超期服役的现象比较多,比方说我父亲是铁道兵,本来是三年的义务期,结果也是当兵五年,是1964年到1969年,其实一直到90年代,超期服役的现象都非常普遍,当兵当五年,超期服役两年退役的战友非常多。
其次,超期服役,实际上很多战友觉得超期服役的时间应该不是单纯的服义务兵役的时间。每一个公民应当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役是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一个基本义务,那么既然是超期服役,实际上那段时间他已经不是单纯的义务兵了。超期服役一年也好,两年也好,因为你没有转志愿兵,也没有转士官,所以超期服役这两年,说实在话,它确实是另外的一种奉献,或者说是对国家的额外的贡献。
第三,对这种超期服役,建议根据超期服役的时间长短给予额外的待遇。这种待遇现在来看没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比方说我们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级退役士兵,每当兵一年,现在是每个月发54块钱。当兵三年你按54的标准,当兵五年,你每年仍然是54的标准,实际上你超期服役的这两年,你的标准应该要有变化。因为他已经不是按照前三年的义务兵这种时间来做工作的。
所以我觉得对超期服役的军人,在超期服役期间确实可以有额外的待遇,大家对此怎么看?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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