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009】千万富翁遭遇车祸成植物人 妻子父母争监护权
案例
刘启明是广东省肇庆市的房地产商人,有上千万家族财产,2003年3月19日,他因车祸变成了植物人。
刘启明突然病倒后,他父母刘天宇、王淑珍(均为化名)代管着家族财产,为争夺刘启明的监护权,他的父母、弟弟和妻子围绕着监护权,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两年之内连打几起官司。
2005年1月12日,刘启明的妻子李云桂(化名)向肇庆市端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定刘启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自己担任第一法定监护人。
2005年2月23日,李云桂向端州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她为刘启明的监护人,但刘启华父子一直未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
2005年6月22日,刘天宇、王淑珍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共同监护申请。申请书上说,李云桂和刘启明夫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很差,刘启明住院期间,李云桂未负担任何住院治疗费等原因,为了更便于保护刘启明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提出做刘启明共同监护人。草场居委会经核实,同意李云桂、刘天宇、王淑珍3人同为刘启明监护人,但后来又撤销了这份决定。
律师说法
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一定顺序,首先是夫妻,然后才是父母子女。有的时候,法院会确定妻子和父母子女共同监护。
为什么呢?
因为夫妻生活涉及到很多重大问题,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家庭生活安排,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子女教育、老人抚养等,因此,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小法官训练营
问题一:子女和妈妈争夺刘先生监护人,法院该如何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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