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冯某网名“无所谓”,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受害人李某相识并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点,冯某主动与李某在陌陌聊天,提出与李某见面。双方约定在长治市市区李某家庄附近见面后,冯某将李某带到李某家庄的某小区里自己家。两人在自家的客厅里聊天。随后,冯某在客厅沙发上强行脱下李某的衣服,抚摸亲吻李某,并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背女方的意愿,强行与受害人李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有强奸罪,予以支持。最终被告人冯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判决后,被告冯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上诉人冯某、李某均承认两人有过性关系,并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李某处于无法抵抗、害怕抵抗、不知道抵抗的状态。也没有在李某不知情、无法抗拒的情况下李某趁机施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表示不愿发生性关系,并哭闹并推上诉人的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因此,上诉人冯某和李某在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当时正值中午时分,周围的邻居都下班回家了。可是李某没有求助,他解释之所以没有打求助,是因为冯某是个男人,且是在他自己家里,这样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从冯某的供述来看,李某不仅愿意,而且还配合了。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话。是否违反了李某的意愿尚不能确定。总而言之,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冯某构成强奸。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结果如下: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冯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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