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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日前,海口市发布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决定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0时至2月5日24时)开展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口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儋州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根据城区大气扩散情况以及人口密集程度,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划分烟花爆竹燃放禁放区、限放区及燃放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一: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渔家村酒店,南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位于南丰镇那麻村),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包括海南大学儋州校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容加油站),北至西联农场场部,西北至侨值农场。
禁放区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王五工业园区全域、海花岛部分区域。
限放区:各镇镇墟。
燃放区:海花岛1#岛入岛主桥、G/H区沙滩区和B区。
儋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燃放区示意图
以上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
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保亭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省道 S305 陵水交汇处、南至加茂镇南茂居、西至响水镇金江居、北至什玲镇抄赛村周边范围。
(二)乡镇禁燃范围:各乡镇镇墟。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含C级),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 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来源:交通954 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亭警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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