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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桂02刑更1758号
罪犯卢X,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南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X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桂刑三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桂刑更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X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有期徒刑刑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42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22年11月10日以(2022)中狱减字第19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文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金露、白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茜茜担任法庭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程兰光、戴刘欢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周华、陈艺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卢X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X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获奖励8个表扬;获2019、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优秀学员。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卢X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原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1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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