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按工龄计算的医疗期有3个月,由于身体原因陆陆续续请病假,每次两三天,累积请病假63天后,公司认为其医疗期已满,但曹某继续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无法到岗。随后,公司解除了与曹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曹某不连续请病假的天数是否已满医疗期?
【裁决结果】
原上海市劳动局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因此病休假的天数应根据“月工作日”折算成医疗期月数,也就是说每20.83天病假折算成一个月医疗期。曹某累计请病假天数为63天超过62.49天,其已满应享受的三个月医疗期期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法律建议】
综上,病休假的天数应根据“月工作日”折算成医疗期月数,如果劳动有X个月医疗期,可以请的病假天数是20.83X天。因此,劳动者要计算好自己医疗期的总天数,如超出的话可能会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妥善保管好劳动者请病假提供的全部材料, 据此累积计算出劳动者已使用的医疗期,以此确认劳动者的医疗期是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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