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手续地点的现行规定
进口原材料、物资、机械等的海关手续地点;加工和出口生产类型的成品出口,根据《海关手续、检查和监督条例通知》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第58条:海关手续办理地点-2018年9月6日第25/VBHN-BTC号合并文件 - 合并第38/2015/TT-BTC号通知和第39/2018/TT-BTC号通知),详情如下:
1. 办理进口手续的地点:
a) 对于用于加工的原材料、用品、机械和设备;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和用品:选择组织和个人在以下海关分局办理进口手续:
a.1) 组织、个人总部或分支机构或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关分局;
a.2) 在内陆设立的口岸海关分局或进出口货物的港口海关分局;
a.3) 海关分局管理加工和出口货物,由生产设施所在地或进口口岸所在地的海关局管理。
b) 出口加工企业 (DNCX):
b.1) 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货物是用于工厂生产和建设的临时进口机械和设备(包括承包商直接进口的情况);在企业管理海关分局办理海关手续的保修和维修货物;
b.2) 如果企业根据第23/2007/ND-CP号法令和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进口货物,则报关登记地点应符合《海关法》第22条、2015年1月21日政府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4条和本通知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2. 办理出口手续的地点:
a) 对于加工和出口产品:选择组织和个人在方便的海关分局办理手续;
b) 对于 出口加工企业:
b.1)货物是企业的出口产品;货物是临时进口后再出口的机器和设备,用于生产和建造工厂(包括直接承包商直接出口的情况),出口加工企业在海关分局办理海关手续;在企业管理海关分局办理手续的货物保修或维修除外;
b.2) 如果企业根据第23/2007/ND-CP号法令和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出口货物,则报关登记地点应符合《海关法》第22条、2015年1月21日政府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4条和本通知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目前,为了方便管理、跟踪、结算,加工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已通知加工合同的海关分局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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