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金禧的事经过舆论发酵,终于上了热搜,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这让一开始维权的受害者似乎看到了一丝希望。但是大家仍然关心一个话题: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怎么要?
疫情持续多年,做生意的做啥啥亏,上班的奖金保证不发,工资不保证发,多数人的钱包正在慢慢干瘪,无数人寻找财富增值的佳径,诸如盛大金禧此类的各种非法集资、各类花式诈骗大行其道,如以招绣娘为名收取数千万保证金、以租车公司的车作抵押骗贷上千万,等等,大肆收割本已陷入困境的普通百姓,可谓道德沦丧,但是仅靠道德批判解决不了问题,必要时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笔者关注到相关部门给盛大金禧事件的定性是非法集资,但这里需要给大家普一下法,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与此相关的罪名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种罪的主要区别是:1、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5年,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根据现已披露的信息来看,盛大金禧事件可能既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涉及集资诈骗。
下面聊聊维权的事。
说到维权,有些人可能在朋友圈看到一些说法,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啦!有人认为,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本条规定予以驳回。还有人认为,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要求以协助获得赔偿的,行政部门应当会依据本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事实并非如此,虽然非法集资行为既违反商业银行法,又违背国务院《条例》,符合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对于该无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非一概由本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参与人仍可主张民事救济。
《民法典》第157条,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作出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非法集资参与人可以主张以下救济:
其一,主张返还财产。即使集资参与人有过错,向主事者要回财产,天经地义。《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必须清退集资款,即是落实《民法典》“返还财产”的这一救济性规定。
其二,集资参与方自身有过错的,承担自身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很多市场主体明知该集资行为违法,仍然贪图私利而参与,甚至主动帮助主事者多方集资。这样,自身有过错,承担自身的责任。
其三,集资参与人自身没有过错的,除了主张返还财产(本金)之外,可以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利息)。非法集资情况千差万别,参与人可能是集资人的近亲属,在集资人欺瞒之下,或许并不知道集资人还向社会公开募资,或许不知道集资人超过许可范围和期限募资等等。在此种情况下,集资参与人并无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集资人赔偿。
当然,盛大金禧的受害者现在即使主张权利能拿回来也是少得可怜了,最重要的还是做好事前防范,不要被高息迷惑了双眼,做重大投资前先咨询下专业人士。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个维权技巧,在此类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前,是可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小、中金额的受害者来说,这招甚为有效,笔者就曾在一起类似的案件中选择了民事诉讼途径,及时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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