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发现妻子婚姻存续期就出轨了。 找到外遇对象的男人进行了报复。 被憎恨蒙蔽了的他,为了复仇,前后策划了8个月,但最终伤害了外遇对象的父亲。 (来源:澎湃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 胡某,男,与妻子离婚后一直觉得压抑,想着自己在这段婚姻中做错了什么。 但是,20年10月,知道了妻子在婚内出轨。 外遇对象是张。
胡这时才恍然大悟。 不是他自己的问题,而是张破坏了他的婚姻。 胡勃然大怒,但没有立即出击,而是选择通过投掷氰化物报复张。
之后,胡开始自学化学,20年12月向国外购买了氰化钠。 拿到原料后,胡根据所学知识在仓鼠上进行了毒性试验。
2011年3月以来,胡在张的车上安装了追踪器,掌握了张的行踪。 同年5月,胡把氰化钠溶解在矿泉里,把这矿泉水、一根烟、15元放进了红色的回归袋里。
5月26日零时许,胡得知张开车回家后,来到了张住的小区地下车库。 胡把礼包扔在地下车库的电梯之间,在附近观察。 他看到一个像张一样的男人拿走了包。
回家后,张把包里的照片发到物业组,告知失主收货,并告诉家人等其他人来取。 5月31日19时许,张的父亲喝了包里的矿泉水,随即晕倒。 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既然离婚了,胡为什么这么舍不得? 要采取这种极端手段而不是追究妻子的过失责任,实在令人费解和尴尬!
在本案中,胡涉嫌故意杀人罪或危险物质罪吗?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抱着剥夺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想法,客观上实施剥夺或者放任他人死亡行为的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投放危险物质危害他人生命的刑事案件中,两罪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在本案中,胡主观上是想报复张某,其行为有杀害张某父亲的危险。 胡的行为明显伤害无辜的人,但他没有试图阻止。 他的放任心理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
其实,是张的父亲喝了矿泉水,受了二级轻伤。 因此,将胡的行为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更符合本案事实。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胡是因家庭矛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理。 但张的父亲实际上是轻伤,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基于前述规定和本案事实,当地法院认定胡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件事的发生提醒我们,遇到矛盾一定要合理合法解决,不能有违法犯罪行为。 自己捡到的东西,绝对不要使用和吃,以免危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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