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施考古前置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前实施考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虽早有要求,但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其主要原因:
01
理解不一缺乏标准
文物保护法中所指的大型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缺乏标准,何为大型各地理解不一难以执行。全国仅有江苏等少数几个省份在地方《文物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必须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同时,何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前也难以把握,是开工准备前,还是正式施工前。
02
土地使用权来源多样
由于土地性质及用途不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也不一,有市场竞拍、国有划拨、自有产权等,用途又分为基本建设、生产建设、生活建设等,国有性质用于大型基本建设之外的土地是否需要依法进行考古并不清楚,同时对考古申报程序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了解,所以用地单位能不做就不做,能回避就回避。
03
投资成本大工期紧
近年来,建筑过程中破坏地下文物最多的要属土地开发。按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前应当先做“文评”,即“先考古后出让”,真正把净地交给企业。当土地开发商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或者有的项目土地虽是政府无偿划拨,但资金投入巨大利息成本过高。所以工期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不愿意让考古队介入造成开工延误或无限期停工。
04
不愿意承担考古经费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建设范围内有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考古发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当土地开发企业拿到土地后,其经费将由自己承担。另外,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因考古所产生的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支付。许多企业就是不愿承担本应由地方政府出资的这笔不小的费用,而不得不造成有意破坏地下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
05
信息不畅监管不力
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用地信息相互不通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土地挂牌出让等部门,一方面不主动了解相关区域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现状,另一方面也让文物部门事前及早介入,通过调查勘探掌握地下文物资源状况。一旦地下文物遭到破坏,相关职能部门也不依法监管,文物管理部门又不了解建设项目情况,永远处在“抢救发掘、保护文物”的被动状态。
06
考古力量满足不了需求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下文物埋藏十分丰富,既有地下古墓葬,又有古人生活生产、聚落城池、宗教祭祀等文化遗存,考古不是简单的挖文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覆盖全国的各种土地使用及商业化开发数量巨大,全国仅有的几千名考古工作人员无法满足需要,必须实施考古前置加强组织计划性。那种临时性、无序性、抢救性考古都不能有效保护地下文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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