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9号建议答复
刘学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予以合并联合出具电子合格证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凭证,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是生猪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全国16个省份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屠宰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增设畜禽屠宰一章,从法律层面明确包含检验制度在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合并开具相关合格证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出具主体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
三、关于完善证章标志管理
针对您提及的出具电子合格证事,近年来,山东、河北等地经我部同意开展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在规范企业出证行为、完善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相关省份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探索推进无纸化出证,完善电子合格证查验认可机制,降低企业在合格证印制等方面的运营成本。针对您提出的肉品品质合格标识加施措施以及电子质量追溯等相关建议,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按照信息可溯、凭据可查、真伪可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章标志管理,同时指导地方做好其他动物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在发挥证章标志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时,更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节约成本。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3371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13日
第7498号建议答复摘要
河北省代表团: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原有法律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的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我部在法律颁布后即着手开展相关配套规定制修订工作,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目前,有关官方兽医管理、动物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已经取得良好进展。其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已通过司法部平台及我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正按照程序开展制修订工作。同时,我部先后制定《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落实动物防疫法各项制度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体系,推动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13日
第7903号建议答复
杨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畜牧养殖源头检疫检验建设确保食品工业源头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畜牧养殖源头检疫检验工作的重视,配备完善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部和财政部高度重视动物检疫检验相关工作。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畜牧兽医研究检测专用设施运行费、农作物检验检疫和投入品检测专用设施运行费等,支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诊断液制备中心等运行,保障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有关单位工作开展。
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官方兽医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2010年,制定印发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明确动物检疫申报点职责任务、设置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等要求。2017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委印发了《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提出对760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和570个市县的规模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实验室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购置配备动物检疫工具、视频监控设施和工作平台等信息化设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后,我部正在积极修订《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的人员配置、职责任务、设施设备等要求,推进动物检疫工作高质量开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畜牧养殖源头检疫检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积极落实地方责任,支持本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相关工作。
二、关于引入市场机制,建立第三方畜牧养殖源头检验检疫服务机构
我部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地通过政策引导、经费支持、条件保障、培训宣传等途径,积极培育市场服务主体,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有力推动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近年来,一些大型养殖企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积极开拓兽医社会化服务业务,面向社会提供疫病预防、实验室检测、诊疗、技术咨询等服务。有的成立专门化公司提供综合型服务,开展生猪调运检测、畜禽产品质量核验等经营性活动,同时承接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政府购买兽医公益性服务项目。有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探索开展“互联网+兽医服务”,通过APP搭建智慧兽医服务平台,实现远程问诊、线上下单送检等,为需求者提供疫病诊断、基因测序、免疫效果评价等第三方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检疫工作,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发展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内容专业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好畜牧源头检疫检验工作。
三、关于建设标准,强化培训,开展政府和社会多渠道监督
近年来,我部持续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2022年,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制定官方兽医培训大纲、出版培训教材,组建官方兽医培训师资库。采用集中培训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不断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要求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开通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查询端口,供社会公众查询,也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此外,我部持续推进动物检疫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从业者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力量,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中来。
四、关于开展打击畜牧养殖源头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动
我部高度重视兽药使用监管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管理,制定发布《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将21类物质列为国家明令禁用的投入品。我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同时,不断强化养殖科学用药宣传,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科技下乡活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规范用药水平。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持续刊发兽药使用与食品安全知识问答等,营造良好氛围,引导龙头企业做好有关标准和质量把关的引领作用,共同提升我国畜牧养殖源头的质量安全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畜禽用药监管工作,督导各地和养殖者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安全用药管理规定,深入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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