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早上,广东佛山南海区的一位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正在旁边玩耍的女孩小覃,小童又分给了另外一小女孩婷婷,两人一起吃香蕉,一边玩耍,玩的很开心,大约三个多小时之后,突然发生了意外,婷婷在吃香蕉的时候,突然面色发青,两手发抖、口吐白沫的倒在地上。而婷婷的身边还有一根未吃完的香蕉。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于是两位爷爷一起将婷婷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在抢救的过程中,从婷婷的喉咙里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香蕉,表面还带着血,女孩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生经过分析认为婷婷是因为不小心把香蕉吸入了气管,才导致的窒息死亡。
原本这只是孩子们之间有爱的分享行为, 婷婷的意外死亡无疑是令人遗憾的,谁也没有想到会变成这样。
2015年1月26日,婷婷父母将老人和小覃这一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计共73.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婷婷吃香蕉而窒息是由于吃香蕉过程中一些偶发性因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同时法律应非常好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小孩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
婷婷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4188.23元,由上诉人蒋某、曾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婷婷父母失去孩子必定是很伤心,也能理解。合理利用法律是好事,但是对待这件事情上也应该选择理智,如果是自己喝水呛到,吃到噎到,走路摔跤等等,那这些意外又应该去告谁来负这个责任呢?
我们这边看到这样的事情再正常不过了,我一个大伯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一家幸福满满,小儿子家就没这么幸运了,因为小儿子从小有病,好不容易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娶了个离我们老家不太远的嫂嫂回来,但是嫂嫂的精神也不是很正常,刚来的时候听我妈妈讲自己的头发都不会洗,还是我伯娘给她洗。
没过几年我这个哥哥呢也因为发病离开了人世,只留下了她们两个孩子,因为嫂嫂自身的问题,小女儿听说是在家被电触电死的。
大儿子就是靠着吃百家饭长大,书没有好好读,一天就是到处玩,哪家饭熟了看到他在那玩就会喊他吃饭,有什么吃的也会分享一些给他带回去,我觉得这才是邻里间该有的样子吧。虽说那个年代的条件不是很好。
如果是放在这件事情上面来,估计他现在就长不到这么大了。
我觉得法院判决得公平公正,如果是自己在水果店,超市买的香蕉回来吃被噎死了,是不是要怪人家不该卖香蕉呀?然后再把种香蕉的,卖香蕉的等等全都告个遍呢?
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同这个判决?你会站在哪一边呢?
欢迎留下各位的观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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