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信访人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不能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上访、聚集上访、缠访闹访,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势必受到法律制裁。
信访人乔某坤,胶州市胶西街道村民,自2021年1月以来,多次到省进京越级上访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该问题责任单位已多次向信访人进行了答复,法院也有明确判决,属无理诉求。2022年7月22日,乔某坤再次越级走访至国家信访局,严重影响到胶州市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社会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乔某坤行政拘留十日。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信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做到依法、有序、逐级进行。违法信访不仅会被记录在个人档案,还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方面的政审,害人害己。
※普法教育※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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