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付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对于试运行的收入,新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三十一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试运行在建工程形成的商品能够对外销售的,将收入冲减相关成本后的净额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这样的做法给企业带来两个困扰,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试运行产生的收入成本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另一方面会计处理时,试运营期间产生的产品没有对外销售而形成了库存商品,其存货的价值计量不够准确。
2021年CZB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这里试运行产生的收入成本明确计入当期损益,产出的产品则作为存货或其他资产核算。该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修订,解决了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解决了存货计价问题。如果以前年度试运行收入已经冲减了固定资产成本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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