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请看本期案例
受他人指示转款,能否要求收款人返还对应款项?
不久前,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庭审争锋
原告A
法官,我要求被告B向我返还不当得利40000元并赔偿我的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律师费4000元。
被告B
原告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只和第三人C存在借款关系,40000元是向第三人借款的,而且也把钱还给第三人了,我没欠原告钱。
第三人C
系被告说家里有急事,叫我立即借40000元,我当时没有钱,我就叫原告A转钱给被告。被告没有把钱给我,所以我就没有钱给原告,我认为最好是由被告直接还钱给原告。
原告A
我转的这笔款是受第三人C指示而转的款,我要求B以不当得利返还这笔款项。
审理查明
岑溪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2019年5月1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便指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000元汇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
岑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取得40000元,是原告依据第三人的指示转给被告,是被告向第三人的借款。因此,被告取得该款,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诉请被告返还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岑溪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包含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上述案例中,被告收取原告4万元转账是基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具有合法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那么,原告支出的4万元该如何收回?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不是无偿赠与而是存在借款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以另行向第三人主张。
在此提醒大家,我们在日常转账,特别是大额转账时,务必谨慎,要明确转账缘由,注重保留证据,以避免财产损失。
END
文字:黄丽婷|李洁萍
编辑:刘泳敏
校对:钟金宏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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